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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审判”点亮司法殿堂

2014-03-20 08:22: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公开,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不仅仅是一种姿态,而是成为人民法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坚实步履和现实选择。种种迹象表明,国家的司法活动变得史无前例的公开透明,阳光司法从未像今天这样灿烂。中国司法公开正迎来一场浩大的程序革命。

  司法是重要的现代国家机制,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机关,在法治成熟国家,举凡各种不能自行解决的纠纷,都有希望通过司法加以解决。我国司法在社会转型时期,也会越来越广泛地扮演定分止争的角色。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局面是,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而来的各种矛盾纷繁复杂,民众通过司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呼声很高,他们对司法寄予厚望;另一方面,民众的期待值与愿望的实现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对于司法存在的期待与疑虑混杂在一起,司法公信力有待加强。司法机关要满足民众的期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主持公道,实现正义,就要改良司法,完善司法运行机制。在诸多改良司法的措施当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化,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

  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从司法公开入手无疑是最佳选择。司法的进步,是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存在的。如果司法处于不透明状态下的运作,各种问题不能为外界所知,司法很难取得进步。因此,将司法公开作为推动法院各项改革的起点,是一种有智慧的做法。

  司法公开不仅是诉讼原则,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这项原则有着主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与审判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司法公开对于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带动作用。审判活动的透明化可以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带动司法活动的许多环节都接受社会的检视,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可以让人民了解司法,掌握信息,形成对司法的公允的社会评价,法院也可以藉此收集民众对于司法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司法工作创造条件。

  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实现途径,应当从民主的高度认识司法公开的价值。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司法权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行使监督权必然以有条件、有机会获知有关司法的信息为前提。司法公开不仅意味着法庭审判活动的公开,也意味着有关审判的信息包括某些庭审外的信息的公开。这些司法信息的公开,使民众了解司法运作情况,实现人民对于司法的知情权,才能使人民行使监督司法的权力。司法民主的形式既包含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形式,如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就是国民参与司法的主要形式,也包含民众监督司法的形式。民众监督司法,形成对于司法权的外在制约,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纠正司法活动中的错误。

  司法公开的实现,体现司法人员的自信。有自信才会有开放的心态,如果对司法本身的公正性缺乏信心,总是自惭形秽,担心自己的领地开放在公众的视野下会出糗、会丢丑,会因此有失掉自己仕途前程的危险,就不可能打开门禁,让司法显山露水,在公众面前展现日常的审判活动的真实状况和司法人员的神采。因此,心灵开放是司法公开的心理基础,没有自信,审判活动的透明化只会流为表面文章。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可以望见的指标。审判活动的透明化构成了审判公正的标准,反过来也能够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至于司法公开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与司法公正的程度有着对应关系的,法院的审判要是能够做到公正无偏,那就没有什么可遮遮掩掩的;只有私下勾兑太多、司法缺乏实体和程序公正之时,才会将阳光挡在门外,甚至出门也要遮阳。事实证明,司法行为不违背法制,司法活动符合公正标准,司法实践培育了司法人员与一般民众相互信任的社会,让司法人员心中没有黑暗的死角,很容易怀有一种健康和磊落的态度,接受和维护审判公开原则。与之对应,审判活动不透明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往往与司法的不公不义有密切关联。

  不仅如此,与司法公开相对应的所谓“暗箱操作”是司法神秘主义,神秘主义又是官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破除官僚主义,拉近司法人员与民众的距离,需要将司法的殿堂点亮。官僚主义下的司法,对社会公众处处设防,时时提防,就不可能将司法公开原则贯彻下去。走群众路线,司法公开是审判工作的突破口,让司法在民众心目中可亲可感,是解决司法机关与民众疏离问题的当然选择。

  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审判活动过程的公开,也包含审判结果的公开。近年来,我国法院开门纳谏,听取专家学者及其他人士对于司法的意见,抓住司法公开这一切入点,出台了一系列深得人心的措施,如审判过程中进行网络微博直播,将审判活动的情况及时传达给未能到庭聆听审判的媒体人员和一般民众,并收集他们对于该案件审判活动的意见;人民法院还开设裁判文书上网的专门网站,让司法审判的结果可以为民众所了解,并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审判本身的公正性。这些改良司法的举措,具有随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一起向前的进步性,对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当事人对于司法过程公正和裁判结果公正的信服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司法进步的脚步还要继续向前,司法公开原则的应用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行在路上的司法改革不会止歇,鉴于审判透明化对于司法具有的革新型作用,在未来的审判活动中,这仍将是各级法院改进司法的决心和目标: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

  (作者系清华大学教授 张建伟)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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