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醉酒驾驶犯罪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疆高院新闻发布会通报“醉驾”案件审理情况
2014年3月19日上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醉酒驾驶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13年我区法院醉酒驾车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同时公布七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醉驾”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于会堂主持。自治区高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艾尼瓦尔•阿不都热依木,刑事审判二庭庭长王彩霞,刑事审判三庭庭长袁勤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新华社、法制日报、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新疆法制报、新疆经济报、乌鲁木齐电视台等20余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场采访报道。
于会堂处长通报说,自2011年2月“醉驾”行为正式纳入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后,少部分人仍旧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我区醉酒驾车犯罪处于常见、多发态势。2013年,我区各级法院受理“醉驾”案件213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13%,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47.44 %。其中,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阿克苏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855件、251件、217件,这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已占到全区法院受理数的六成以上。从总体上看,我区“醉驾”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大,地域性强,犯罪主体为中青年群体,肇事车辆以私家车为主。2013年在我区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涉案人员中,被判处拘役的1601人,被判处缓刑的417人,免于刑事处罚的7人,实刑适用率为79.1%,量刑总体把握较为严格。
于会堂处长表示,为进一步提高“醉驾”案件审判质量,自治区高级法院正在研究出台“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此类案件量刑的统一规范。同时,我区各级法院将运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努力将审判“醉驾”案件的效果体现在实处,切实实现司法为民,推进平安新疆、法制新疆建设。
于会堂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艾尼瓦尔•阿不都热依木、刑二庭庭长王彩霞、刑三庭庭长袁勤,就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以及刑法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作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文∕谷琳琳 图∕梁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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