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并用之于指导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俊前不久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以人为本要求拓展人民参与重点领域立法的途径;应贯彻以人为本精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重点立法领域扩大人民参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陈俊指出,这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引了时代走向。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应尊重与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在当前和往后,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并用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陈俊指出,以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引领法律体系建设,必然要求将法律体系建设的价值目标定位于为“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要求法律体系的发展要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发展,要求法律体系的建设要依靠“人”;也要求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要由人人共享,从而促进依法治国。在我国,以人为本中的人,首先就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因此,要在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本位,以此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向完善。
“以人为本法律观的制度化,涉及方方面面的立法。其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都有所涉及。”陈俊说,秉承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树立人民权利的本位观,在各领域的重要事项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权利,就是以人为本对重点领域立法的时代呼唤。据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时代要求。
陈俊说,从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其中就包括立法领域,并且立法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环节。因此,在立法领域特别是重点立法领域扩大人民的参与,十分必要:
——参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拓展人民参与重点领域立法的途径,首先需要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这一前提性环节有所保障。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都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面向人民征求意见的范围越广泛,途径越多,该立法规划、计划就越能反映真实的立法需求,就越能体现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和利益。拓展人民参与重点领域立法的途径,十分有必要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这一环节,有所体现并作出保障。
——参与立法听证。立法听证是在立法活动中给利益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以纠立法之偏的一种制度安排。立法听证是保证立法切合实际、符合民意的重要途径。因而,完善立法听证,对人民参与立法听证作出保障,无疑是拓展人民参与重点领域立法的途径之一。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在立法活动中创造条件,给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的立法听证参与机会。
——参与立法清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滞后甚至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时予以清理;此外,现行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等影响法律适用的弊端,也需通过立法清理促进解决。今后,要将拓展人民参与立法清理作为经常性的必要之举,要搭建开门清理制度,拓展途径,让人民充分参与,以便解决现行立法规定中的不适应、不协调、相互冲突等问题。国家立法应当贯彻以人为本
陈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的比例不均衡、不适当。社会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立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今后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推进社会立法;从我国国情地情出发,有序、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从社会立法领域的内容事项看,也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陈俊说,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提供,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帮扶救济的立法事项,需要成为立法的重点和聚焦点。
陈俊以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立法为例分析说,为加强社会保障立法,需要在以下几点付诸努力:一是需要在立法上明确战略目标。要从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逐渐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保障差别;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循着普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增进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稳步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二是需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制度的顶层设计。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应体现社会公平,要一视同仁。这就需要认真看待现行的差别对待的制度设计,超越这些制度缺陷,加强制度群的顶层设计,使得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三是需要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险等重要事项的制度保障。地方也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在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地方立法而言,较之中央立法,则呈现出多样性、多元化的特征。”陈俊说,即地方立法中的重点领域立法,各个地方将呈现出各具特色、各取所需的特点。
陈俊认为,就当前和往后我国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而言,需要各个地方因地制宜地实践探索,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可以说,不同地方的重点领域立法,可能并不一样。但只要是反映和满足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助于解决或促进解决当地发展中的一些急迫问题,就是找准了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
陈俊以上海市地方立法为例说,上海的地方立法有一些领域是其他地方暂时还未涉足和具有特殊性的,比如自由贸易区发展领域的地方立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后,上海自贸区正式进入实际运行阶段。此前,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共计28.7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设中国大陆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除了中央立法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调整,上海自贸区发展中应兴应革的诸多领域的事项,还有待通过上海地方立法予以具体化和细化。这些领域的地方立法,虽然其他地方尚未涉足,也欠缺条件,但却属于上海自身发展中的重点领域立法,有待加强和推进。例如,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试验区已出台19项法律规范,其中约三分之一为上海本地制定的管理办法。如果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些管理办法可行可示范可复制,就可通过地方立法程序,提升为地方性法规。而这,应是上海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体现。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差异大,各个地方地理环境、资源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不同地方的重点领域立法,不可能都一模一样。”陈俊说,当前和往后,各地的地方立法在服务于发展市场经济、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促进政府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方面,需要因地制宜地予以加强,发挥地方立法在这些重点领域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而对于各地的具体立法而言,又需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针对本地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立、改、废,发挥地方立法在重点领域的引领作用,从而也为完善法律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独到而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