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国防外交、治党治国治军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执法司法工作等,总书记也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指示、新要求。下面,我就深入学习、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分五个题目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关于司法工作目标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他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对于司法工作来说,目标问题是一个基本的贯穿始终的问题,十分重要。若没有目标或目标不清晰,司法工作就会受到一系列重大影响。司法工作就要坚持以公正司法或司法公正为目标。习总书记基于司法工作的价值和特点,明确指出了司法工作的目标。学习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论述,我有三点理解:一是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所谓核心价值就是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判断各项工作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替代的,最基本、最持久、最稳定的特质。公平正义就是司法体系的基本特质,是贯穿司法工作始终的灵魂和生命线。二是从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抓起。司法以案件的个别化处理为特征,不能搞批发,不加区别地批量处理。司法个别化决定了要重视和强调个案公正,即个别公正。个别公正包括个案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人民群众正是通过个案的具体处理来感受司法公正的。大量的司法案件的个别公正,会逐步累积成司法的一般公正。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三是着眼公平正义改进司法工作。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目标具有激励、引导功能。无论是分析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还是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方案,都应主要着眼于如何保证司法工作目标的实现,而不能偏离这个目标的指引。
关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习总书记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了这一点。”“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依法独立”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正”则是司法活动本质性的目标要求。依法、独立、公正,这六个字统一构成了行使司法权的基本原则。学习总书记关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论述,必须把握好两大问题:一是依法、独立、公正的关系。依法是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审判的安身立命之所在,须臾不可离开。法外处理、法外开恩是错误的;独立是必要条件。司法权性质上为判断权,应当居中裁判。这就需要为裁判者营造独立、中立的环境条件。独立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我们所讲的独立,与西方三权分立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等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有领导、有监督的一种相对的独立;公正是行使审判权的目标,是内在要求,是司法审判与生俱来的品质。对此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这三者是统一整体,不要割裂开来理解。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关系。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丝毫不可动摇、不能含糊的大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压仓石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本来不是什么问题,但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对此产生了模糊认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攻击和否定。党的领导是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而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支持、创造良好司法环境。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为此,要建立健全加强党的领导的各项制度。包括法院党组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依照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等。
关于公正司法
习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中,他专门以“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题,对公正司法问题及其实现途径等进行了精辟阐述。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工作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要求。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法律公正,甚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正义了。学习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应当着重从这样四个方面去领会:一是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能少了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要件。我们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来理解公正司法的绝对必要性。二是公正司法的现状不容乐观。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要价很高。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三是公正司法的核心功能是保护和救济、制裁和惩罚。何为公正司法?理论和实践方面有许多见仁见智的说法。总书记在讲话中以下定义的方式,指出了公正司法的核心功能,实际上也揭示出公正司法的要义所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里的关键是两个“一定”,即“一定会得到”和“一定会受到”,其实就是讲法律之盾与法律之剑的功能。该保护要保护,该制裁的要制裁。不能执其一端而有所偏废。四是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付出多方努力,其中司法人员特别是我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自身努力至关重要。总书记对怎样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一系列要求,突出强调了职业良知和坚守法治这两个问题。对于我们法官和工作人员来说,落实好这两个要求至关重要。职业良知是公正司法的道德基础。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坚守法治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要信仰法治,增强坚守法治的定力,否则,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任何国家也不可能将司法审判与社会完全隔离开,不同程度上干扰、影响司法办案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我们要把法治精神当做主心骨,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
关于司法为民
习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悉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司法为民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已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司法审判工作其实也是一种群众工作。学习总书记关于司法为民的重要论述,关键要自觉践行这样三条:一是时刻注意改进司法作风。作风是一面镜子,能够直接映现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作风好坏往往在与群众、基层打交道时生动地表现出来。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的还是法院和法官的作风问题。要放下官架子,热情服务群众,尤其注意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当事人却高看一眼。司法作风问题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不断加以改进。二是时刻注意想着群众打官司难。来法院打官司的许多当事人是普通群众,是老百姓。老百姓不容易啊!打官司难是客观存在的。先是立案难,立案后再排队等候审理,一审完了又二审以至再审,好不容易裁判生效了,又是执行难。时间、金钱、精力等大量耗费,搞得心力交瘁。这里有程序、制度设计本身需要完善问题,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特点不理解问题,但相当多的原因在于我们有些法官和工作人员不了解、不认同群众的难处,淡忘了自己的那份沉甸甸责任。三是时刻注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我们法院要在“让群众打得起官司”中有更大作为。在具体工作中,所有法官和工作人员都不得滥用司法权、执行权和有关法院事务的办理权,去干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事情。更不允许搞冤假错案。四是时刻注意提升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不足的危险是存在的,在许多地方也是很突出的。司法能力就是运用司法手段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有才无德会败坏司法审判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司法审判事业。我们常讲要亮剑,这不仅需要有亮剑的勇气,更需要有亮剑的本事和能力。好心办不成好事,也有能力不足问题。
关于司法廉洁
习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体制是重要因素,但人是最根本的因素。体制改革了、完善了,不等于权力干扰、金钱腐蚀就不在发生了,而是会以更隐蔽、更复杂的方式起作用。”“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严明纪律。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引导广大干警把遵守纪律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司法廉洁是党纪国法的要求,也是司法职业道德、职业良知的要求。学习总书记关于司法廉洁的重要论述,我以为,重要的是做到这样四点:一是一定要明白司法不廉本身就是最大的司法不公这个道理。司法不廉洁,根本上就是极大的不公正,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伤。办关系、金钱、人情案,搞“三同”等不廉洁行为,当然是司法不公;拿了好处,哄着、拖着不办事,所谓“贪赃不枉法”,是更严重的、更混账的司法不公。二是不要动辄就把司法不廉洁现象归因为体制问题。体制因素固然重要,根本上还是人的问题,是个人的私心和私欲问题。在反腐倡廉上,体制归因论要不得。当前存在的种种司法不廉洁现象,主要是理想信念缺失、个人道德滑坡、贪欲膨胀的结果。因此,廉洁之本在自律。三是突出纪律对促进司法廉洁的作用。我们有很多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审判纪律等。应该看到,这些纪律在有的法院、有的领导、有的法官那里执行的不好,纪律松弛,甚至形同虚设。现在,该让这些纪律真正发挥作用了。总的要求是必须严明各项纪律,而严明纪律,就必须狠抓纪律教育和纪律执行。作为法院的干部,要自觉用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懂规矩的人;自觉用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守纪律的人。作为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行纪律,注重用纪律保护干部。四是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司法腐败是最大的司法不廉洁。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司法腐败让人们看不到社会的光明和希望。因此在诸多权力腐败中,人们对司法腐败特别不能容忍。我们所处的审判执行领域一直是消极腐败的易发区,必须予以高度的关注,决不可麻木不仁。不论“老虎”还是“苍蝇”,一经发现,都要严肃查处,毫不手软地清除害群之马。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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