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纳入统一司法体系。面对铁路法院现有管理体制、面对铁路法院长期以来积累的与地方法院的整体差距,如何实现铁路法院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需要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铁路法院的地位作用、方向目标和主要任务,在改制后的起步阶段,做好铺路、奠基工作,打好、打牢发展基础。
一是准确定位,依法履职。按照中央关于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铁路法院整建制移交地方,机构不变、名称不变,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以更好发挥铁路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因此,铁路法院要坚持服务铁路事业发展和地方改革发展大局的基本职能定位,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努力在实现政法工作三项任务上有新的更大作为。要继续深化服务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稳定有序、推动铁路企业法治化进程。同时,要拓宽案件管辖范围,为地方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地方的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进程中,发出铁路法院的声音,凸显铁路法院的力量。
二是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也吹响了司法改革的冲锋号,需要我们结合铁路法院改制后的新形势,深入研究解决制约铁路法院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性问题。在管理体制的配套制度方面,目前铁路法院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与人财物管理分离,形成了二元化的体制,导致社会评价与内部评价之间的脱节,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探索加强铁路法院审判管理的新路径,重新建立公正司法的内部保障和制约机制。因此,要在铁路中院与非本省的所辖铁路基层法院之间,在铁路中院与其驻地上级法院之间建立相对固定的审判绩效评估、通报机制,建立二元评价之间的有机衔接。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要按照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要求,理顺审判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院庭长办案制度、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前的听审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审案制度,真正把裁判权交给审理者,凸显司法的独立和民主。构建全员、全程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把片面的数据管理转变为对司法过程、司法规律的全面认识,推进司法全面公开,把案件办理流程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动态管理的范围。通过不断探索并适应当前铁路法院发展的体制环境,推动机制创新,为铁路法院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是传承引领,提升能力。要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铁路法院从1982年恢复办案,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铁路法院人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能动、司法公开和司法廉洁等方面积累了很多优良传统和作风,需要我们传承、弘扬。同时,改制后体制、机制、环境的变化,带来了全方位的挑战,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实现小视角谋局部到大视野谋全局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的意识,实现顺其自然抓工作到“有痕留印”见成效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实现被动作为到积极有为的转变,全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法院建设,促进队伍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要强化思想引领,进一步振奋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改善司法形象,不断引领广大干警共同提升忠诚履职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成就感。要强化能力建设,按照“三化”要求,探索建立专业化管理的模式和机制,推动由知识性培养向能力型培养的转变,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加强学习、领悟和积累,更新工作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公正司法能力。
(作者系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许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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