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能防范吗
讯问地点固定化可有效避免“提外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诉法修改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受到广泛关注。
“新刑诉法主要通过‘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途径防范看守所内的非法取证行为。”陈卫东说。
调研发现,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讯问的数量明显增加,对提解出所讯问的规范十分严格,整体情况良好。
“办案单位来看守所讯问,我们均严格查验手续、证件,对手续不符或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坚决不予安排讯问。对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我们逐级进行审批,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庆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杨宝民说。
“调研发现,许多看守所将提解在押人员出所的事由限制在法院开庭审理或宣判,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严格控制回所时间,回所便进行体检、拍照、访谈。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提外审’和刑讯逼供的发生。”程雷说。
“讯问地点固定化以后,刑讯逼供基本上杜绝了,但是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有可能发生,因此讯问室的监控设备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将成为检察机关、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参考资料。”陈卫东说。
“吉林省公安监管系统投入5000余万元,在全国率先建成全省监所视频监控三级联网工程,覆盖全省监所,将原来分散独立的监所视频监控图像通过公安网上传到市支队、省总队、公安部监管局,大大提高了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吉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常炜光说。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看守所,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陈卫东说,从所调研的4个看守所看,做得最好的也只有89%的案件是24小时内将人员送看守所羁押的,最差的比例仅67%。
“有的侦查部门延迟宣布拘留,甚至在将人送到看守所时当场宣布拘留,从而彻底规避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陈卫东说,造成办案部门不愿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移交看守所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便于利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初期感到恐慌的劣势“突破”案件,避免在看守所内讯问受到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与制约。
“如果立法明确规定,‘超过24小时送看守所,看守所可以拒绝收押’,将有助于遏止超期移送的问题。”程雷说。
一押到底,会减少吗
在押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还缺乏了解
我国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规定了较长时间的羁押期限,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和逮捕后,会被“一押到底”,直到被法院最终定罪量刑。
2013年备受关注的河南“李怀亮案”,当事人李怀亮涉嫌强奸杀人,被羁押于看守所10年,最终宣告无罪释放。
新刑诉法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项制度实施情况如何呢?
“不太理想。”陈卫东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而这些部门的内在驱动力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上法庭,自然倾向于将其羁押于看守所中。
新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主体做了明确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主动为之外,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启动的权利。
“调研发现,在押人员对该项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法律赋予其申请启动的权利形同虚设。”程雷说,调研的4家看守所中,在押人员对该项制度不了解的最高达87.85%,了解并用过的最高不足5.82%。
为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一些检察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向每名在押人员发放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关规定;二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案件,向办案单位发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仁荣说,日常驻所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精神病人、慢性传染病人、重病可能危及生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法定刑在3年以下并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2013年,芜湖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3件,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单位收到建议后,均在3日内予以处理,现已实际变更强制措施83人。(记者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