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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岭法院受理首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

2014-03-17 09:43:2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陕西省高院网站 

  3月10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赵某、熊家三兄妹要求确认2月24日经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的案件。这是该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受理的首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人赵某、熊家三兄妹系继承案件的继承人,今年2月24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被继承人的财产达成调解协议。3月10日,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上述四人一起到法院申请要求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该院立案庭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当天送达审判庭。

  据办案法官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首次对人民法院办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杏花岭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出台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工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也推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工作。(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章大军)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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