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案件承办法官滥用扣除审限权和延长审限权,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3月4日,江苏南通中院出台《关于规范案件审限变更管理的暂行规定》,全面规范案件审限变更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刑事案件遇到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六种情形之一;民事案件遇到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案件等三种情形之一;行政案件遇到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等三种情形之一,在法定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限。
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办理延长、中止、中断或扣除审限的,应当列出法定事由,不得阻滞案件的审理进程。同时,案件承办法官、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限变更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书面告知等方式,将审限变更的内容及依据告知案件当事人并存卷。(作者:顾建兵 唐明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