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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一扇温暖的窗

2014-03-14 09:3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民行工作的一大特点是细微繁琐,接触的大都是百姓生活中的“鸡毛蒜皮”,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却庞杂繁复。因此,向超说:“民行干警应怀揣一颗敬畏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怀揣一颗公正之心对待每一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强化沟通,做到因事制宜,使所办案件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接纳”。

言为心声。

那是一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9月,万州区玉安小区冉某委托朋友熊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朱某在合同和部分房款收据上签名后称有事要离开,冉某则委托熊某把房款交给了陈某。同年10月16日,冉某、朱某将所签合同及收据销毁后重新签订,约定将万州区上海大道一处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卖给冉某,冉支付房款12万元,余款在房屋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朱某在合同和收条上签名。

这套房屋买卖似乎已经成功,应该皆大欢喜了。但后来,朱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的冉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朱将该房屋过户。法院判决生效后,冉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将登记于朱某名下的房屋强制过户到冉某名下。

朱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同年10月22日,上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朱某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理由是:自己是与熊某而不是与冉某签订的合同,冉非诉讼主体并未收到其购房款。

向超在认真梳理案卷材料的同时,利用周末时间分别走访双方当事人和知情人士。回来后,将“协议与收款条”仔细查阅,理性、客观、正确地剖析全案。最后,她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朱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2013年3月14日,她向申诉人朱某一点点一条条地讲述着:细看全案,冉某与你均认可双方于2011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法院也予以了确认。你虽然诉称未收到钱,也未委托陈某代收房款,但你已在2011年10月16日出具的“收到房款壹拾贰万(小写:120000元)整”收据上签名认可。在收条上签字即意味着已收到所述款项,故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听到对面这个小女娃娃检察官说,“本院决定不支持你的监督申请”,朱某此时已心服口服,最后同意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也是去年,春雨初试柳芽黄的时节。一天早晨,一位老人拄着拐杖、步履迟缓地走进了民行科,“检察官”三个字还没有说完,老人已泪流满面。

“老伯,有话慢慢说!”向超轻言细语地劝慰着,再递上一盏温热的茶水,一番耐心询问,向超终于明白了老人谭某是因与万州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才找到检察院的。

案情倒是并不复杂:十多年前,谭某因干农活腿受了伤,到万州某医院治疗,医院先后进行过两次手术,但最终没能治愈,落下终身残疾。谭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以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考虑到谭某家住偏远,腿脚不便,向超将自己的联系电话告诉了老人,让他在家里也能随时了解到案件进展,省去舟车劳顿之苦。

接手谭某的申诉后,她丝毫不敢懈怠,很快而仔细地调阅了法院的审判卷,还3次到医院就医学专业问题咨询骨科专家。经审查,理清了事实的曲直真伪:法院的判决确无错误!

世界上最难迈过的就是自己心里的那道坎。

“怎样将审理结果告知老人?”向超心里又着急又难受,可话还得说,事还得办,只看你怎么说怎么办。

送达法律文书时,她告诉谭某:我们审查案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法院判决错误的,我们要提出抗诉,法院判决正确的,我们也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您老那案子法院没有错,所以不能为您提起抗诉。一线希望又落空了的谭某饮声而泣,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第二天,她再次来到谭某家。老人不想理她。向超和他说观点,谈问题: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如同教师要教好孩子、农民要种好庄稼一样,医生不可能忘记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而背负骂名。加上他们与您无冤无仇,有必要对您敷衍了事吗?“日子还得自己过,莫东奔西跑了,好好经营晚年的生活吧!”

都是些朴素得如每天的粗茶淡饭一样的话,可是,话糙理不糙。向超的絮叨,拉近了和老人的情感,终于解开了谭某的心结,“检察官,我不给你们添乱了!你们放心,我明白了。”(沈义 余颖)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