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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一扇温暖的窗

2014-03-14 09:31: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向超

当事人为向超(中)送来了锦旗

□作为民行检察官,向超认为自己应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突出、最现实的实际问题。

□为使矛盾迅速得到有效化解,向超多次与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及其代理律师交换意见,释法说理、疏导劝慰。

□向超要求自己“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理论视野,提升履职能力”。她把学习与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思索,撰写出多篇文章。

□向超说“民行干警应怀揣一颗敬畏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怀揣一颗公正之心对待每一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强化沟通,做到因事制宜,使所办案件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接纳”。

□“怎样将审理结果告知老人?”向超心里又着急又难受,可话还得说,事还得办,只看你怎么说怎么办。

2011年7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向超的毕业季。当其他人都还沉浸在离别感伤中,向超已匆匆忙忙赶回重庆备考。当年9月,她考进了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被分到民事行政检察科。

两度春秋,未必波澜壮阔,却已润物无声。向超总结了一下,这两年她共办结民事行政申诉案61件,法院再审改判45件,分别占全科办案总数的77.2%和81.8%;支持起诉案23件全部胜诉,占全科支持起诉案的46.9%;改进执行工作建议21件,均获法院采纳。一串串数字,一个个案例,见证着向超对检察工作的无限热爱。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利益格局,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重构,诚信和正义变为社会普遍的呼声。民行申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冲撞、震荡中形成的兴奋点和燃烧点。换句话说,民行检察官就是要公平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参与权和利益表达权,避免既得利益者利用其有利位置获得好处,与“赢者通吃”的丛林法则斗争,给社会弱势群体更多支持。作为民行检察官,向超认为自己应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突出、最现实的实际问题。

2009年初秋,重庆市万州区某房地产公司就着手打造位于滨江路三峡游泳城外侧、天仙湖畔的恒安·翠湖澜郡商品房,在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就对外展开认购活动。自2010年3月起,邬某、韩某等43人相继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依约交纳了首付款。

2011年5月,该房地产公司取得恒安·翠湖澜郡《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同年6月,双方因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交房标准和交房时间等发生纠纷,邬某、韩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合法有效,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将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为70年或对其所购房屋进行适当降价;该公司按房屋认购书约定的交房时间和交房标准交付房屋等。

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邬某、韩某等人败诉。但众人坚决不服。听说检察机关可能管这事儿,他们遂提出申诉。万州区检察院受案后,院领导特别重视,召集民行科全体干警集体研判,确定由向超具体承办此案。

由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仅审判案卷就有厚厚的43本。向超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认真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文件,学习房地产领域知识。经过认真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判决存在3处不当:

一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认购书的性质为商品预售合同;二是没有认定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隐瞒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8年的事实,驳回邬某、韩某等43人的赔偿请求不当;三是在确认房屋认购书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的同时,又驳回邬某、韩某等43人要求公司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和交房标准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相矛盾。

为此,2012年2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抗诉。

与此同时,为使矛盾迅速得到有效化解,向超多次与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及其代理律师交换意见,释法说理、疏导劝慰;同时抓紧与再审法院交流,充分发挥连接法院与当事人的桥梁纽带作用。

接下来,在上级院的大力支持下,她又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召开恳谈会,引导大家互相理解,顺畅沟通。43名申诉人中,32人在公司作出补偿后达成和解协议;2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余申诉人对结果也表示满意。

案件宣判的晚上,向超辗转反侧,难以入眠,脑海里不停地旋转着,她索性坐起来,打开电脑,直到星月西斜、千山初醒,一篇《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出炉了。

向超深知“腹有诗书气自华”的道理。要想干好工作就不能有知识短板,而且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进行民事法律监督?向超要求自己“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理论视野,提升履职能力”。她把学习与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思索,撰写出《基层民行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以民诉法修改为背景》、《新民诉法视野下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思考》等多篇文章。

向超爱读书,爱学习,与她出生于教师家庭不无关系,父母内心深处的善良与仁慈,善待贫困家庭孩子的那份人文情怀,深深地影响了她。

两年前,向超承办了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是21名农民工。

2011年4月15日,重庆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某签订了《92米川江散货船舶体建造》劳务合同。随后,陈某作为包工头又雇了唐某、李某、杨某、陈某等21人从事该船舶体的建造。第二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还拖欠唐某、李某等21人的工资未给。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孤苦无助的他们申请仲裁,但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

在几乎万念俱灰的时候,他们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万州市检察院提起了申诉。

重庆是座江城,长江自西南入境向东南横贯万州腹地。每日里从江边走过,向超看见的不只是那些来来往往的船只,还有船后面的人们。

这起案件,向超在仔细查阅后,提出了支持起诉的意见。2013年3月5日,经研究,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书正式发出,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等21人胜诉,并由被告方支付他们工资65444元。

再一次从江边走过,向超的心情大好。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