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眼”破解执行难
——刘玲代表点评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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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找人查财产,是执行工作的首要环节,但执行难主要难在找人查财产。在人们印象中,法院执行人员经常是到处跑、满天飞,费时费力地进行地毯式搜索。这是因为,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东躲西藏,远走他乡,一时查无下落;有的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财产,分散隐藏存款,甚至设立地下账户、体外循环,逃避执行。
面对困难,各地法院创新理念,转变方式,积极探索执行查控方式的改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高科技设备的运用,法院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通过构建信息化网络来破解执行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对这一机制进行总结和推广。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同年9月2日起施行,为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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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改变了人难找、财产难查的状况。调研结果显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在查控系统投入运行使用后,案件的执结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均有提升,案件平均执行时间和查控成本明显下降。深圳法院建立运行了被称为“鹰眼”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后,全市两级法院原来需要由54人20辆车完成的查控工作仅需5人即可完成。
“实践证明,法院与各相关协助部门进行‘点对点’的网络链接、信息共享,实现找人查物的信息化,是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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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规定》共十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法院与金融机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功能,如应当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等。二是规定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如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相关公务证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等。三是对金融机构提出异议时的处理规定。金融机构认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四是责任规定。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责任追究。五是规定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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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4年2月19日上午10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点对点”查控划系统发出一份查询函,2个多小时后,银行发来电子回函显示:被查询人吴女士的账户余额为28731.6元。
第一时间,执行法官周海兰鼠标一点,就在电脑系统上向执行局长夏海军申请了冻结手续,获得批准权限后,她带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案件执行裁定书》,根据淮安市清扬小区物业公司保安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吴女士的住处。
案件源自18年前的一场合伙纠纷。18年间,陆某数次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一趟趟奔波无果,加之被执行人居住的二船厂宿舍拆迁,人已杳无音讯。
当“点对点”执行查控划系统启用后,执行法官周海兰抱着一线希望向该系统内住建、公安、工商、车管、银行等20余家机构发出查询函,联网联动使有价值的信息从20多条回复中被快速检索查询。从得知账户余额,到找到吴女士调解协商,1天内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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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摆在法院面前的重大难题,一些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采取“赖、逃、躲”等手段,花样百出。为此,法院执行人员的“快速反应”往往是决定执行成败的关键。
《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行为的合法性,大量节省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执行效率,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进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其中包括网络“点对点”执行查、控、划系统,该系统的签约单位包括公安、检察、房管、金融、电信等。通过“查、控、划”系统,被执行人只要使用身份证、手机,便可快速定位查找到所处位置;被执行人只要在银行有开户记录,便可立即查询到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只要有房产、车辆登记,鼠标一动便能做到一目了然。
《规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科技化执行方式,拓展了执行信息来源的空间,做到了广覆盖、快处理、高价值。系统支持查询的对象为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并有待拓展到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互联网金融理财账户等。联动机制下,信息资源的共享打破了行业壁垒,通过多领域合作,实现了“1+1>2”的质的飞跃。
网络“查、控、划”的核心在于实现查询、冻结、划拨、扣除一体化,为此必须规范基础管理、授权管理、运行管理、执行工作证和公务证等一系列操作。法院网络管理员身兼技术、沟通、辅助、管理、服务等多种角色,素质能力要求十分“苛刻”。为此,应当加强这方面人员的队伍建设,使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与系统运行的要求相适应。
综上所述,《规定》迈过空间、技术、安全这三道坎,使执行难问题得以有效缓解,执行网络司法“查、控、划”系统这条“绿色捷径”终将越走越宽,将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受益于该项系统的成果。(记者 张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