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接受了潇湘晨报专访,结合审议“两高”工作报告,他分析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并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提出了四条建议,并再次呼吁,“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康为民对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说,冤假错案的产生比较复杂,主要有几大原因。
第一,事实错误,比如湖南怀化麻阳曾发生一起杀人案,当初被认定的死者“复活”了,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司法机关根据新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属于冤杀,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这是实实在在的冤假错案,属于事实错误。
第二,证据不足,以前的司法理念是有罪认定,疑罪从有,怕放纵“坏人”,又怕杀错人,只好从轻,办理案件迁就于被害者,因此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现在,司法理念发生了转变,由“疑罪从有”转为“疑罪从无”;更重要的是法律作出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不仅被害人的权益需要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需要保护。
第三,时间仓促和来自外部的压力。例如领导的指示、批示,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开会协调,以维稳统一思想,也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针对这些问题,康为民提出了四条建议,来防范冤假错案。
首先从前置工作做起,“如果公安侦查案件出现了问题、有瑕疵,检察把关不严,便向法院起诉,光靠法院最后一关,是很不够的”。因此,公检法三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好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够防范冤假错案。
其次,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被告人自己有充分的辩护权利,他委托的律师也要为他充分辩护;如果没有委托律师,还要为他指定律师保障他的辩护权。
第三,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理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来印证,举证、质证、认证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程序来操作。
第四,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申诉信访,重视网络舆情,从中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及时复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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