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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代表提出取消具体数额

2014-03-13 12:17: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蔡宁代表提出取消具体数额

贪贿罪应按情节分三档

“目前,对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以数额为标准导致立法滞后,刑法在修改中不应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表示。

蔡宁说,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贪污罪和受贿罪4个罪名。刑法直接规定,以10万元、5万元、5000元3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4个档次: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种定罪量刑模式规定明确、便于操作,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一定缺陷。”蔡宁认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妨害国家法律、政策贯彻实施,腐蚀干部队伍以及败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威信等方面,这些危害难以简单用数额来衡量。

“数额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容易被忽视。”蔡宁认为,在贪污、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犯罪对象、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及违背职务的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均能从不同侧面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但是,由于刑法将具体数额规定为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实践中容易出现唯数额论。

此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沿海和内地等差别显著,不同地区对立案、量刑标准的把握不尽相同,事实上造成司法标准不一,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蔡宁建议,在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上,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个法定刑档次,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记者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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