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
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
外逃贪官,一直是反腐工作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去年,中央纪委曾公开披露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情况显示,我国对外逃贪官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表明了我国落实反腐败公约的坚定决心。
反腐败公约为我国追捕、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障碍。目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引渡协议,但其中并不包括某些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往往成为外逃贪官的主要目的地。另外,反腐败公约所确立资产返还的原则是,如果能通过合法途径证明腐败分子所携带资产属于我国所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面临诸多困难,如举证、判决财产属性等。
近年来,依法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主旋律,对于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来说亦是如此。我们要通过与其他国家在反腐法律方面取长补短,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奠定良好基础。依照公约有关精神和实施情况,在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道路上,我国不仅要注重自我完善和提升,也应讲求内外结合,不断吸收国际反腐先进法律经验为我所用。司法机关应充分运用公约所提供的平台和渠道,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努力在备受国人关注的问题如腐败资产返还等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
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涉及领域宽泛,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应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参与研究,及时提出关于公约规则细化、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理顺国家法律与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的关系,借鉴公约中规定的、符合中央反腐败方针政策的理念措施,进一步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公约的普遍性与我国的特殊性结合起来。
我们在借鉴国际反腐成果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让贪腐分子无论逃到天涯海角都难有容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