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摘要
科学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管理制度,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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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科学化的三大要求
地方立法科学化主要有理念、程式和内容三大要求。
理念的科学化。地方立法理念是一个包括政治要求、社会发展、文化传承的综合性概念。在政治上,要求地方立法理念紧密地统一到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中来。全面体现《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民主机制制度的完善健全;在社会发展上,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其发展所处阶段,从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文化传承上,地方立法要考虑地方文明程度、社会共识、风俗习惯的“地方性知识”,要根据省市地区情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展开地方立法。
程序的科学化。地方立法程式是指地方立法所采用的技术、程序和方式,《纲要》第十条对地方立法程式科学化有具体要求。(1)在立法前阶段,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发挥立法规划的导向作用。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等机制。”(2)在立法起草阶段,要求“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科学严密公正设计法律规范,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3)在立法审议阶段,要求“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表决和政府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4)在立法公布阶段,要求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省人民政府公报、传媒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机制。
内容的科学化。《纲要》第九条在地方立法内容科学化方面有具体要求。表现在(1)在立法模式上,要同时兼顾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2)在立法领域上,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立法”(3)在立法权重上要实现三大转变。即“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程序立法并重转变”。
观点
地方立法科学化的重要环节
需要突破固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纲要》特别提到,提高立法质量要注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正如有些学者所论述的,一些地区、行业和部门的利益,是通过某些途径以改革成果的形式,得到地方法规规章甚至基本法律的承认,取得合法性,这些改革的受益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已经沦为改革继续推进的阻力。地方立法的立、改、废能否有效推进,能否照顾地方社会民生,进行制度创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这种固化利益的认识和突破。这也是我国现在改革称之为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的根本原因。
需要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
《纲要》第十条要求“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要求“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公众参与与专家参与,前者可以兼顾社会各界诉求,做到“兼听”,后者可以最大限度的突破固化利益,保证立法质量,做到“则明”。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四川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
资料
为什么要求地方立法科学化?
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上位法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简单的讲,地方立法就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立改废。
从法理上讲,地方立法机关在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为什么要立法,应当怎样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内容,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法律的优势在于看得见、摸得着,对于问题的处理,具有良好的预期和统一性,这是法律能够保持权威和公众信任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律的方式是保守的方式,法律的思维是守成的思维,它要求权力之行使和权利之保障,要按照既定之程序和方式,这与权力行使的效率优势和权利保障的及时性要求,存在着内在矛盾。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地方立法质量,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与权力行使的关系。地方立法不宜过粗,不能是上位法的简单照搬。同时,地方立法也不宜过细,如果任何领域、任何部门、任何行业都需要为权力行使制定出详细的规则,一是没有可能,二是没有必要,三是无法充分体现权力的效率与效益。
第二、与权利保障的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具有公共领域的性质,它对于特定私人领域,会带来相应的影响,这是无法避免的权力行使现象。但是这种权力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尤其是不能侵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公权权利,要在地方立法中将这些权利,细化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保障性措施,这样才能为权力设定一个边界,为权利制定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