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 发布者也得赔偿消费者
[案例]
河东区消费者魏某反映某电视台播放有某胶囊广告,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其只拥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上称拥有治疗风湿的效果。经查,该广告中销售的胶囊并非药品,而属保健品,可治疗风湿也属虚假宣传。待消费者投诉时才发现已联系不上销售方。
[法律条款]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解读]
消费者受虚假广告误导引起的消费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难度很大。在消协受理的虚假广告投诉中,与销售方联系不上的,消费者求偿都相对困难。
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在本案中,魏某可要求广告发布者提供销售方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可向广告发布者要求赔偿。
如果魏某在食用该胶囊后造成身体等损害,这一胶囊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甚至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荐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魏某如果起诉维权,可把相关各方共同作为起诉对象,也可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起诉对象。
“三包”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商品
[案例]
河北区消费者杨某在某服装店以585元价格购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商家以无货可换为由不予解决。
[法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协解读]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不过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等。
新《消法》将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从现在的手机、电脑、鞋、汽车等23类商品扩充到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只要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就可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使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也可选择退货。经营者还应为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商品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杨某购买的衣服属于有质量瑕疵,可直接要求服装店退货或换货。如果服装店拒绝,杨某可到消协或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商家履行法定义务。
规制格式条款 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
[案例]
滨海新区消费者徐女士花费1800元在某婴童会所购买了一张洗浴会员卡,2013年当徐女士带孩子去此处游泳时,商家称孩子超龄且身高过高,已不适合再在此处游泳。徐女士要求退还卡内900元余额。商家以“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
[法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协解读]
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案中,经营者单方声明的“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案中,徐女士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到消协投诉,要求退还卡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