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
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评议人: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镇法庭庭长朱正栩代表
“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比较强烈,为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在农村,多见的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这些案件的表面看起来是打架伤害,但其深层次原因是多年累积的矛盾爆发所致,要实现这些案件的和解,就必须化解双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也只有这样,才能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锁”,才能握手言和。如果单谈怎么赔偿,是很难和解的,因为内心的根本矛盾没有化解。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很好,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给孩子特殊保护很有意义
评议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剧团团长崔小田代表
“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这些犯罪的孩子,他们犯罪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年龄小,法律知识懂得少,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深层次原因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教育的缺失,家庭监管的缺位。比如,有的家长长年在外务工,孩子交给爷爷奶奶看管,但老人体力精力有限,管孩子吃穿可以,再教育孩子恐怕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这些犯罪的孩子,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因为他们的路还长,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旦社会给他们贴上“标签”,他们可能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长大成人之后,就业、成立家庭等等都有可能遭到他人“另眼相看”。我认为,给孩子这样的特殊保护很有意义。
境内外追逃追赃
跑到天涯海角也要绳之以法
评议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州长龚敬政代表
“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这些年,有一些犯罪分子包括腐败分子,犯罪后将赃款转移到境外,人跑到国外。在国内犯罪,在国外逍遥法外,把国外变成躲避追究的天堂,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对于犯罪分子,不管跑到哪里,我们都要依法追逃,依照法律审判和惩处;不管跑到天涯海角,都要绳之以法,把赃款追缴回来,为国家挽回损失。当然,我们国家这些年与外国建立了诸如引渡等一些打击犯罪的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我呼吁,国家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的司法协作,共同建立追逃追赃、反腐机制,不让犯罪分子有“国内犯罪国外躲避”的侥幸心理,不留任何逃避打击的空间。
防止冤假错案
从办案中感受公平正义
评议人:贵州省贵安新区管委会主任马长青代表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吸取发生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注重从自身执法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机关把案件办成铁案,得民心,顺民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司法实践的最高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中央领导向政法队伍提出的要求。如何落实好?我认为,司法人员首先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只有案件办理得公正,老百姓才能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司法人员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做到这一点,老百姓才能信法守法。古代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
释法说理
让老百姓明晰事理
评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六堡镇山坪村党支部书记祝雪兰代表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认为裁判正确的22305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群众一旦发生矛盾,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即使打官司判决了,也有的人可能不服。我们地处农村,农民了解的法律知识较少,遇到纠纷时有时也难以分清是非,过去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话。因此,我们经常请司法人员到村里来普法,宣传法律知识,给老百姓解疑释惑,村民们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村里很少有村民因为纠纷闹到法院,矛盾在村里就能解决。报告强调“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我觉得这一做法很好,司法机关是在彻底化解矛盾双方内心的隔阂,有助于把心里的疙瘩解开,促使大家和睦相处。
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
良好形象要从细节树立
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王巍代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颁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是队伍作风建设的一个细化内容,检察机关这项工作抓得实,是比较有力的举措。规范八小时外的行为,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耍特权逞霸道等现象十分反感,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发生在八小时之外。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的形象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与法治权威密切相关。因此,出台禁令加强管理非常有必要。同时我了解到,检察机关还对禁令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这是很好的。因为纪律规定如果只有从上到下的告知而没有检查,执行效果是要打折扣的。
加强自身监督
依靠群众更有保证
评议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灯塔民族村党委书记刘荣喜代表
“加强自身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通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检察人员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从而确保了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还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关键在于贴近人民群众,接地气,直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需要,通过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检察工作。这样,群众与检察机关的心理距离就会越来越近,就会越来越熟悉,越来越亲切,同时检察机关也会越来越适应群众的高要求。我认为,紧紧依靠群众,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更有保证。
刑罚执行监督
敢于监督加大力度
评议人:重庆市巫山县委书记何平代表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检察人员工作量很大,查办刑事案件数量很多。一些被监管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关了几年甚至几个月就放出来了,还有的因为监管不力而脱管漏管,极大损害了法治权威。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首先要在全体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敢于监督的意识,同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乱象。应该看到,全国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各地执法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完全杜绝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不是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实现的。但我相信,只要检察机关持续保持监督力度,刑罚执行会越来越规范。
打击涉医犯罪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评议人: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东洲代表
“坚决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犯罪,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今年发生了好几起伤害医生案件,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对于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犯罪应该坚决打击,检察机关的工作回应了社会矛盾突出点,希望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推动减少、消除涉医犯罪。伤害医生的案件表明,不少人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牢固,法律底线缺失,导致动辄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遏制涉医犯罪,我觉得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办案维护医疗秩序,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德育教育,提高每个公民的道德水平。法律的威严加上道德的教化,能够让每个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都能够冷静从事,懂得依法有序地解决问题。
惩治行贿犯罪
打防并重阻断受贿之源
评议人: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公司齿轮联合一车间工人曹晶代表
“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办理行贿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8.6%,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不小,努力值得肯定。但我国目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还远远不够。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惩治贿赂犯罪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对行贿者则从宽从轻甚至不处罚。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我认为贿赂犯罪的特点是“有行才有受”,行贿是受贿之源,要遏制贪污腐败必须同时惩治行贿犯罪。惩治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是一个方面,还要多从预防上想办法。行贿者多是为占有公共资源而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这些资源都实现了公开透明,官员权力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时刻受到各方面的监督,行贿者自然就无机可乘了。
(记者姜洪 党小学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