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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法院当有追究“老赖”刑责主动权

2014-03-11 09:59: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甘肃高院院长梁明远代表认为

法院当有追究“老赖”刑责主动权

图为甘肃高院院长梁明远。

“近年来,甘肃全省每年审判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均在10起以下,有四分之三的基层法院5年内没有审理过一起拒执罪案件,这项罪名基本形同虚设。”3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梁明远说,由于打击不力,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年年发生,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行为普遍并有蔓延之势,已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他建议修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

据了解,在199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拒执罪案件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在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部委制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追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骤降。”梁明远说。

他分析认为,三大原因导致拒执罪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第一个原因是,追诉程序设计不科学。拒执罪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行使,但是,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移送侦查后,个别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同意立案侦查,这种情形客观上助长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犯罪行为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属于法律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无需再行侦查。”梁明远说。

“第二个原因在于个别公安机关对拒执罪立案侦查消极处理。”梁明远说,尽管全国人大对追究拒执罪有立法解释,“两高”和公安部有专门规定,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比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年内只成功移送3起案件。

梁明远分析说,第三个原因是公检法追究拒执罪的执法标准不统一。目前,一些被执行人虽不公然抗拒但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他们不履行判决却依然生活奢侈,这些行为算不算“情节严重”,该不该追究“拒执”刑事责任,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公检法各部门在执法标准上难以统一。

梁明远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拒执罪追诉程序的规定,严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他提出,改变拒执罪诉讼制度设计可考虑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赋予法院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动权。参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追究方式,设立特殊诉讼程序,由执行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所固定的证据,对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规避抗拒执行犯罪进行审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直至作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判决,以保证准确、及时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将抗拒执行犯罪案件管辖权还归于人民法院,既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也具有法理根据”。

“第二种模式是允许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因为拒执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改为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程序,法院直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后作出判决。”梁明远解释说,这样做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原则,节约诉讼成本。同时,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撤诉,有利于化解矛盾。

梁明远提出的第三种模式是,直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不改变公诉案件的前提下,仿照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模式,将拒执罪案件改为直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执罪的,直接将在执行中所固定的证据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

“同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需要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统一标准尺度。”梁明远说。

(记者周斌赵志锋)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