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畅谈
定岗定责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图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
“过去我从事国家安全工作是‘潜水艇’,现在我从事检察工作是‘巡洋舰’。”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的幽默,瞬间减少了陌生感。作为担任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已近十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他带来的4件议案都是关于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内容。
泛行政化管理不利发挥职能
检察机关属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必然要区别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
“但现有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还不适应。”陈云龙说。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人员一直沿用行政公务员管理模式,也被称为‘泛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得检察官身份通常要和一定行政级别挂钩。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检察人员虽然存在职务名称和职能分类,但从规范角度看,哪些是行使检察权的职位、应由检察官承担,缺乏明确界定。”陈云龙不无担忧地说,“职权分类不清晰导致检察官职务的特有司法属性难以体现,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陈云龙说,成为一名检察官,既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准入门槛、任职条件很高。然而,目前一些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工资、津贴等薪酬福利制度还得不到有效落实。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突出矛盾,影响了检察人员职业认同感,在一定程度上对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也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浙江检察队伍出现明显的流失现象。”陈云龙说,一名检察官每年承担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压力常人很难想象,他们为工作付出极大牺牲。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陈云龙说,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乃至促进公正司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陈云龙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因此,改革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已经成为落实党中央对检察工作要求的应有之义。”他说,其实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一系列深化检察改革文件,都已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列为重点。
检察院组织法需增相关条款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分类管理本身并不是改革的目的。”陈云龙强调,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从而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他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对此,陈云龙作了详细介绍。他认为,首先要明确人员类别和职责,建议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类别。其次,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最后,核心环节是怎么进行分类管理。具体而言,检察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探索完善以人民检察院层级和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权责为主要依据的单独职务管理序列;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其他专业辅助人员等,根据其职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司法行政人员,主要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等,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记者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