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打车软件的补贴逐渐“降温”,但因其引起的出租车投诉量却仍在不断“升温”。最近一段时间,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日均接到投诉约30件,同比增加30%左右,其中与打车软件有关的投诉占两成以上。另外,由于利用软件打车时双方都留下联系方式,超五成乘客投诉后又撤诉。
打车软件属于新生事物,其产生的纠纷具有一定争议,昨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纠纷中涉及的诸多概念与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种情况属拒载
1.驾驶员在接单途中或到达约定地点时,遇到有其他乘客在路边打车,驾驶员故意询问乘客去向,得知目的地后,又以不是自己所约乘客为由,告知该乘客自己不能为其提供服务。(驾驶员到达约定地点,只是询问乘客是不是约了车,而不是询问乘客目的地,若因不是所约乘客而未载客,不能视为拒载。)
2.驾驶员载上乘客后,询问乘客是否安装了打车软件。当得知乘客没有安装时,便让乘客下车。
3.驾驶员接单后,没有按照约定拉载乘客。
三种行为属强行并客
1.驾驶员使用打车软件接单后,在拉载乘客途中,未经乘客允许拉载其他路边打车乘客。
2.乘客通过软件叫车后,驾驶员接单,乘客上车时发现车内已坐了其他乘客(如是驾驶员接单后在途中载客,因驾驶员与接单乘客有约在先,故接单乘客应为第一乘客,在没有征得该乘客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员该行为应定为强行并客;如是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接单,对约单乘客来说,驾驶员载客过程接单是违约行为,若约单乘客投诉,则定为强行并客。需投诉乘客提供下单和驾驶员接单记录)。
3.驾驶员在接单载上第一位乘客后,未经其同意,沿途再接“顺路单”(需投诉乘客提供下单和驾驶员接单记录)。
三种情况属超收费
1.乘客用打车软件打车至目的地付款时,由于网络延时,未能及时显示支付成功,驾驶员要求乘客用现金支付车款,但事后又发现网络支付成功,造成二次收费。
2.乘客的亲朋用软件替其叫车,但其不能用网络方式付款,驾驶员觉得抢单没有得到奖励又向乘客索取小费。
3.乘客下单时误点“加小费”,驾驶员按约定收取小费并产生纠纷。按相关条例规定,驾驶员只能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故视为超收费。
两种情况属绕道
驾驶员在拉载下单乘客后,未询问乘客,随意选择不堵车的路线;或没有按照乘客所指的路线行驶,引起乘客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