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锦中院下发《关于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挑选有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利用法官的经验优势和业务优势,弥补纪检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审判经验不足和对具体审判工作理解不够的短板。
《制度》严格限制了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选任条件。按照规定要求,担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当具有法官资格,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针对选任程序,《规定》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推选,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公布。兼职纪检监察员任期两年,任职期满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重新按照规定开展人员选任工作。兼职纪检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
此外,《制度》还科学限定职责权利,要求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另一方是负责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业务指导,再一方面是加强对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日内审判执行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的监督以及八小时以外的廉政纪律、工作纪律的监督。(作者:于贵田 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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