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它是完全的没有例外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刑事诉讼法将侵占罪作为完全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考虑到侵占罪是一种发生在公民之间的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犯罪事实清楚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告诉才处理,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维护团结。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占犯罪的情形不断趋于严重化,侵占数额增多,手段多样隐蔽,涉众型侵占增多,被告人携带款物潜逃及转移赃款赃物的情形不断出现,导致当事人举证难度加大,侵占罪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犯罪。我院2000年至2012年侵占案件只有2起,侵占总数额为5万元,均调解撤诉,2013年一年就有两起侵占案件,一起侵占数额为30万元,另一起侵占数额80余万元,涉及自诉人300余人。
被告人杨某某侵占一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侯马市新田石屏货运服务部经营者,该货运部是个人经营,2012年4月份开始运营,被告人杨某某在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将其代收的300余户发货人的货款约8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或者挥霍,不能退还,发货人多次向杨某某索要均被找借口推脱。2013年6月25日百余名发货人围堵该货运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审理该案时遇到以下几个问题,我们从程序合法、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审理:
一、对该起侵占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接受?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是完全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案管辖应是法院管辖,公安机关不能接受。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涉及被害人众多,搜集证据困难,情况紧急,可由公安机关先受理,搜集证据,采取紧急措施。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虽然侵占罪系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自诉案件只有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才予立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有携款潜逃或转移赃款的可能性,证据难以搜集,应加大侦查力度,《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考虑本案特殊情况,由公安机关先接受,紧急搜集证据,采取紧急措施比较妥当。公安机关于6月25日接受被害人控告, 280余户发货人报案,书写了报案材料、提供了发货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及时控制进行了讯问后予以刑事拘留,并对货运部员工石某进行了询问,查询了杨某某的财产状况。
二、对该起侵占案件,被侵占财产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被害人是否有告诉权?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中侵占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刑事犯罪,若其被侵占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就没有告诉权,不能自诉。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侵占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只要被告人的侵占总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每个被害人就都有告诉权利。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对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数额的计算,应以所有被害人告诉的数额累计计算,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处罚。这部分被害人若因其被侵占的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而不赋予其告诉权,则因为其不享有诉权导致只能处罚侵占单个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那种单个侵占数额达不到较大但侵占次数多、侵占财产总额达到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行为而无法处罚,这无疑是放纵犯罪。因而赋予这部分被害人诉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后,人民法院以侵占罪立案。我们充分给予被害人告诉的权利,由于被害人不确定,办案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张贴通知、电话通知,在本市八个商贸市场进行现场办公,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有328名被害人完善了相关自诉材料。
三、对该起侵占案件,是否适用共同诉讼?一种观点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每一个被害人的都是侵占罪罪名,但基于的是各自被侵占的不同事实,应由各个自诉人分别提起刑事自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为保证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正确适用刑罚,应选择诉讼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以侵占罪一罪处罚。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首先,本案被告人的侵占行为属于连续犯,应以一罪处罚,若自诉人分别提起刑事自诉,分案判决,就造成对同一被告人因其同时被发现的同一罪名的不同事实进行数罪并罚,违反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同时,虽然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它方便了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的诉讼,提高了效率,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否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适用,本案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由328名自诉人推举产生了5名诉讼代表人,他们代表自诉人向法院自诉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追缴赃款。
四、对该起侵占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冻结、扣押被告人财产?能否由法院取证?一种观点认为,侵占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法院不需取证,不需冻结、扣押被告人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取证困难,而且有财产转移的可能性,如果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提供相关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取。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侵占案件一般是一个被害人一个被告人,侵占事实明确,证据简单,容易取证,但此类涉众型侵占罪,侵占数额大,赃款去向不清,取证困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者查封、扣押财产的,若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应及时调取,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依自诉人申请对杨某某账户上的6000余元予以冻结,将货运部的固定资产两辆货车(约60000元)、两台电脑予以扣押。还通过庭前会议要求当事人展示证据,解决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些证据问题。
五、对该起侵占案件,是否可以部分撤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既是共同诉讼,所有自诉人都同意撤诉才可以整案撤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否告诉是被害人的权利,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部分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的,应当准许。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那些被侵占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诉权,是否告诉,是否撤诉是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单独行使,他们如果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被害人也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行使须与其他的被害人一起行使,其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但其自愿撤诉的,应当准许。若主张告诉的被害人所告诉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尽管侵占行为人侵占的总财产达到数额较大,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因其中部分被害人不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丧失诉权。对于侵占案件,调解处理是最好的结案方式,承办人员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多次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朋友做工作,讲明自诉案件调解处理的重要性,但该案侵占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其朋友、同学自愿凑涉案金额30%的钱款与自诉人调解,有200余自诉人愿意接受自己损失30%的货款后撤诉,还有个别自诉人要求判处被告人刑罚,整顿货运市场环境。那么对自愿撤诉的人同意其撤诉,对不同意撤诉的人,按照剩余标的额量刑。本案最终由于多渠道、多方位的共同努力,由于法官们积极对货运市场的相关管理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对货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政协委员也提出相关议案,全部自诉人在收到30%货款后撤诉。
针对审理涉众型侵占罪中遇到的上述问题,以及实践中的倾向做法看,由于涉众型侵占罪自诉人人数众多,侵占数额大,手段隐蔽,携款潜逃可能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对此类案件在侦查中要下功夫,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往往证据不足,而人民法院没有侦查职责,必然贻误时机,收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司法部门试图以各种方式帮助侵占罪被害人追回损失,有的合法有效,有的却可能有违法之嫌。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除了侵占案外,其他三种案件都有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例外,如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第260条虐待案件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对侵占罪作例外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涉众型侵占罪引起重视,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案件中的侵占罪也像其他三种案件一样规定特例,对那些情节严重或危害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犯罪规定例外,这样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及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统一立法。(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王萍)
·高检院:把好刑事诉讼监督第一道“关口”
·北京各监所全力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今年以来办理律师会见63012人次,无一起投诉
·刑事诉讼中的博弈与较量
·湖北承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召开2013年年会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