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的四种模式
总体来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种模式,此种模式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或者分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二是商业法院模式。奥地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该模式是由商业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
三是知识产权法院模式,韩国、泰国、土耳其和英国等国家采用此模式,该模式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独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这种模式又有“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之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要职能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作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由各个州法院负责)。在日本,对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审诉讼,由东京和大阪这两个地方法院管辖。除发明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上述两个地方法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日本最高法院管辖三审。针对日本特许厅有关商标或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或者无效宣告行为的诉讼,由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二审法院是最高法院(此类案件二审终审)。(记者殷泓整理)
专家视点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思考
杨延超
近些年来,中国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急剧增加。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加以及中国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还将继续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又极具专业性,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当前,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了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管辖混乱等问题,中国法院系统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改革,比如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适当增加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数量,鼓励基层法院对普通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等。
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改革,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水平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还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现有的“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但作为审判主体的依旧是普通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它与法院内部的其他审判庭,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处于同等地位。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在领导配备、管辖设置、案件管理、法官选拔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在涉及上述工作时,普通法院难以有效顾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上述各种特殊要求,这就决定了现有改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升级中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科技发展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量还将逐年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将越发专业化,对知识产权法官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这一切都将催生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的状态,像北京、上海、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占到全国50%以上,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远低于上述发达地区。因此,应当在知识产权案件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以考虑在北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指导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来设置若干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参考我国现行法院内部建构以及我国主要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等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工作。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民事审判庭又可以划分出不同组合来专门审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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