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观点

司法如何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2014-03-07 09:16: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乔新生

  司法机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真诚态度和谦卑的心态,虚心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开放胸怀和直面问题的勇气,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我们期待中国的司法机关在维护老百姓利益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司法改革将会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

  在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项司法解释标志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最低消费条款和禁止消费自带酒水的规定都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解释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事例。

  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司法的功能和导向曾经多次展开讨论,一些学者认为,司法的保守性,体现在司法的公正性方面,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体现司法机关的价值。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法律规范是明确的,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探究法律规范背后所隐含的精神,必须把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让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在个人的公平正义基础之上。假如夸大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或者,过分强调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对立关系,那么,在司法的过程中就会陷入技术主义的陷阱不能自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始终谨慎处理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严格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尽可能地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使每一个判决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见,让每一次审判活动变成一次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活动。

  司法不是“无菌操作”,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像医生那样,在无影灯下与自然疾病作斗争。司法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是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过程。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不断地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譬如,通过微博直播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案要案;通过公开生效的判决书,接受社会各界的普遍检验。可以这样说,司法机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真诚态度和谦卑的心态,虚心地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开放胸怀和直面问题的勇气,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湖北省武汉市各基层法院的法官,接受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的邀请,到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案件。面对法官有理有据的分析,消费者纠纷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一些消费者感叹,只要由法官参与调解,那么,消费者权利就会得到保障;一些经营者赞叹,法官的权威调解,减少了经营中出现的许多麻烦,真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或许在有些学者看来,法官主动出击,而不是坐在法院等待审理案件,是一种违反司法被动性的表现。但正是这种及时介入消费者纠纷的举措,提高了法官的公信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有些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不理解,他们认为在特定历史时期简陋的审判程序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过度干预,容易出现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现象。甚至认为如果法官走村串户,访贫问苦,那么,法官就背离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审判就没有了尊严。事实证明,越是脱离群众,把自己打扮成“蒙面女神”,法官的价值就越难以体现。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只有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发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真正依法办事,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只有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提高服务水平之间的关系,司法审判工作才有意义。如果强调法官必须正襟危坐,而忽视了法官分析复杂社会关系的能力;如果只是被动地接受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收集证据,那么,司法审判就很难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在有些交通肇事中,法官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主动搜集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法定证据,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的录像视频资料,帮助当事人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不能因过分强调司法审判的被动性,面对可以取得的证据材料无动于衷,结果导致判决非但不能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反而使得简单的民事纠纷变成了社会公共事件。

  密切联系群众不是屈从于民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出现“新闻审判”而做出违反法律的判决;更不能因为一些新闻媒体过分炒作而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罪轻或者无罪的判决。可以这样说,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司法机关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改革魄力,通过强化司法解释权,引导中国的司法机关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们期待中国的司法机关在维护老百姓利益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司法改革将会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