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减刑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马关县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裁定。这是我州2007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获减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2008年3月3日,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5月25日,张某因病被云南省监狱管理总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成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其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从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马关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张某纳入监管,开展了日常性教育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十分珍惜在社会上服刑这种宽松的改造环境,认真悔罪,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2013年8月15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元。2013年10月31日,张某又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另一起盗窃案,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元。
马关县司法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表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相关规定报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实地调查了解,认定张某确有立功表现,近日作出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