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法装修噪音扰民为法律所禁止
【案情】周某与王某是上下楼邻居。2013年8月,住在楼上的周某装修房子。考虑到装修噪音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告知周某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为2:00至6:00。然而装修人员为了赶工期,并未按照规定时间施工,经常干到晚上9点多种,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多次找到周某交涉,但周某每次都草草应付,事后任然我行我素,最后甚至关机不再接听王某的投诉。王某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刻停止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周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规范施工,并自愿补偿王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
【评析】本案是一个因噪音污染引发的案例。室内装潢噪音产生的污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室内装潢是生活中所必须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周围邻居应当给予一定的容忍和谅解,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噪音毕竟给周围邻居带来不便,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潢的时间做出了严格限制,该法第47条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行为必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提醒大家,在装潢施工时,应当事先做好周围邻居的思想工作,取得别人的谅解与宽容,同时要严格遵守施工的时间,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影响,防止产生邻里纠纷。
九、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怎能拒交物管费?
【案情】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0年,唐某入住小区后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保安服务态度差,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广告满天飞,而且还不时发生偷盗事件。唐某认为,该物业公司提供低质量的服务却要求很高的物业管理费,显然不公平,遂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整改。物业公司接到唐某的投诉后,也进行了部分整改,但唐某始终不满意,从2011年开始唐某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与其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也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需要的资金保证。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必然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唐某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不妥,遂判决唐某向物业公司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000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如何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使“管家”更好地服务于“主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如向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必要时也可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差而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公司,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管理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老爸遗嘱处分老妈财产 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情】李某(男)和张某(女)老两口生有一儿一女,即小李和小张。李某和张某婚后拥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1998年,张某因病去世。2001年1月,李某立下遗嘱,载明:“我夫妻二人拥有一套房屋,在我死后,归儿子小李所有。以此为证。”2003年,李某亦因病去世。小李和小张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及遗嘱没有涉及的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张某对房屋的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部分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为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先于李某去世,故张某在房屋中拥有的1/2份额应予法定继承,由李某、小李和小张各继承1/6。李某在房屋中所占2/3的份额应由小李继承。对于遗嘱中未涉及的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判决小李继承房屋份额的5/6,小张继承房屋份额的1/6,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由小李继承2.5万元,由小张继承2.5万元。
【评析】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配偶或家庭成员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同样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张某对房屋的份额,该部分遗嘱应为无效,所涉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李某个人存款5万元,虽然遗嘱并未涉及,但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畴,应依法定继承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