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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

2014-03-03 10:05: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以公诉为例,改革前,案件办理需要经过案件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等五个环节;改革后,将缩减为主任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等三道关卡。”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张伟向记者举例说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赋予案件承办人相应决定权,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

这是一场与时俱进、势在必行的改革。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和检察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高检院研究提出了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案。

这次改革,既大刀阔斧,又脚踏实地。据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介绍,改革从组织体系、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动作”调整。同时,改革严格限定在已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并没有突破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改革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全体检察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科学分类,取消二级内设机构,整合基层院内设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

在权限划分上,改革坚持依法、合理放权与加强领导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审查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相应责任,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一致。

改革向检察官“放权”后,必然要求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就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表示,改革后,将根据调整后的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的职责及业务特点,确定执法办案流程及工作规范,完善各办案组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厚望。在2013年度十大检察新闻评选活动中,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入选。活动评委会认为,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

(记者徐盈雁)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