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迟迟不和工程发包方结算,工地的农民工没法拿到工资;发包方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拖欠工资多年,最后虽说发了钱,物价也跟着涨了许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的新近出台,对这些难题给出了法律解答。2月26日,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建红通过安徽法制报,为读者详细解读《指导意见(二)》,点评其中维护建筑工程施工中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亮点。
沈建红庭长介绍,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逐年增多,从2011年的2160件增加到2013年的2991件。“每年年底,农民工工资讨要都是热点话题,我们在大量案件审理中,考虑到建筑工程中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方,维权存在很多困难。 ”沈建红庭长告诉记者,《指导意见(二)》就进行了分类情况的详细规定。比如,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另外,对于拖欠工程价款,判令承担的违约金和利息总额最高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部分是通过转包或借用资质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实际施工人,他们文化素养、法律素养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相反,作为相对人的发包方,整体实力较强,加之建筑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始终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 ”沈建红庭长介绍,《指导意见(二)》针对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内部人员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同样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
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法院发现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情况还较为突出,不少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就有实质性的商谈,使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指导意见(二)》特别对此种情形进行规范,就是要通过发挥民事审判的裁判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陶庆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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