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裁判尺度 服务实体经济
最高法院发布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二版)。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均呈高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达到8530件。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在分则部分专章设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但仅有的十四条规定相对原则,难以满足审判实务的需要。为积极回应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体现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司法解释明确认可了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并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还就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问题、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障问题、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等问题明确了意见。该司法解释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不仅有利于明确裁判规则,减少诉讼争议,也为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提供了必要的行为指引,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张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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