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的意见,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侦查的发生在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判;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判。根据该意见,上铁中院党组于2月24日专题研究受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准备工作,听取前期工作汇报,并提出要加快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加强对上铁法院的支援和指导,从中院抽调刑事审判力量和法警支援,与上铁法院一起加强法律适用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的研究,确保指定管辖涉轨交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局。
来源:上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