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治建设

权威解读中政委规范减假暂防止司法腐败意见

2014-02-25 08:23: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三类罪犯”执行刑期延长

    除了保外就医比例相对较高之外,“三类罪犯”减刑普遍较快也是客观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适当延长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如意见规定,“三类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而当前罪犯减刑统一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专家们向《法制日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三类罪犯”到点就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处死缓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见计算,刑期分别增长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缓犯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从严把握减、假、暂的实体条件中,让长期研究犯罪学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拍手称快的是:关注了罪犯是否主动退赃等问题。

    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是否悔罪认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劳动等,还要看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这‘三类罪犯’都涉及经济问题,而且往往在案发前转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动退赃、协助追赃纳入悔改表现,加大了惩治力度,提升了打击的社会效果。”吴宗宪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三类犯罪”要通过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必须为其独立完成,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这将有效杜绝一些罪犯实际未参与,借助项目与其他罪犯一起对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冠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

    原县处以上减假开庭审理

    今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对733名罪犯的减刑案进行公示。社会舆论普遍对这一公开减刑信息的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也有人对其中个别官员的减刑提出质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当前减、假、暂透明度不高这一问题,意见明确了公示、上网公开、开庭审理三项原则。

    即: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三类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

    滕伟介绍说,近年来,法院系统一直在积极探索罪犯减刑、假释案公开审理工作,最高法于2010年出台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明确,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2012年出台的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要求,“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组织其他罪犯旁听,用公开促公正。”滕伟说,去年年底,最高法对全国6个高院、11个中院开展检查,没有发现一起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减刑、假释案未开庭审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为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假、暂的同步监督机制,意见规定,事前征求意见——提请减、假、暂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事中出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建议;事后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吴宗宪认为强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他解释说:“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平时很难接触到监所工作,导致监督的效能有限;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常驻监所,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以前,我们就减、假、暂提出检察建议,大多数情况下,监所和法院会接受、纠正,但也有不纠正、不搭理的情况出现;甚至还出现过罪犯已经监外执行,而检察机关毫不知情的个案。”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副处长陈梦琪坦言,意见的刚性要求,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有力。

    为提升上级政法机关的监督指导,意见还明确,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的,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减、假、暂的,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违法违纪一律清除出队伍

    刑罚变更执行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政法干警滥用刑罚变更执行权的行为,意见采取绝不允许的态度。

    意见规定,减、假、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将是悬在每个政法干警头顶上的一把利剑,一次违法办事,一辈子都逃不掉。”吴宗宪感叹道,这样的力度前所未有。

    陈梦琪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以往对政法干警在减、假、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

    “一律清除和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力度明显大了许多,体现了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为执法司法人员架起了一条‘高压线’。”陈梦琪说,这必将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效果。

    考虑到违法违规办理减、假、暂过程中,往往还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搞权钱交易,一些单位和个人施压、干预的情况,意见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如通过向其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等。

    贯彻意见多部新规将出台

    陈卫东指出,中政委出台的指导意见本身不是立法,也不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是政策性文件;中央政法机关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及时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司法统一。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了解到,各中央政法机关将于近期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下发意见学习、开设培训班等形式,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司法部打算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目前,司法部正与相关部门一起推进《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届时,保外就医将落实意见从严精神,适当提高保外就医疾病的门槛。

    “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不断丰富狱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扩宽公开的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李豫黔说。

    滕伟表示,最高法将尽快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违纪办理减、假、暂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

    根据意见规定,最高检已起草了《关于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制定了对原副厅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备案登记表,原处级职务犯减、假、暂名单一览表等,核准后下发。

    据了解,今年,各中央政法机关都将开展针对减、假、暂的专项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假、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查处一批违法违纪的腐败案件,将非法出监所的罪犯重新收监执行。

    受访的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减、假、暂活动,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闫天舒]
相关报道

·新闻背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如何盯紧减刑假释的权力寻租
·深州监狱:透明执法减刑假释案全程“见光”
·司法部: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
·司法部:要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
·贵州法院:减刑、假释公示彰显公平正义

·贵州法院:减刑、假释公示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