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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心态与司法制度

2014-02-24 16:46: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多次往返于乡、县、省坚持要讨个“说法”的秋菊,在村长最终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后,却露出了几分疑惑: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讨个说法。显然,秋菊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运作感到难以理解,并无法接受。我们当然可以从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抑或是熟人间关系结构中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但作为秋菊个人、这样一个求助于法律的自然人,仍然需要回归她的自身,她到底是怎么想的,她所需要的“说法”又是什么?实际上,超越秋菊的个案,这也在昭示,我们需要透过社会文化,关注进入法律领域中普通人的诉讼心态,他们的诉求是什么,他们理解的“公正”是什么,由此也引申出,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应该,以及又能提供什么。

    “气”与中国人的冤抑心态

    尽管近年来学界有关中国人“厌讼”还是“健讼”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仅从传统文化正面的价值导向上看,至少传统社会中国人不倡导进行诉讼,自古就认为“讼则终凶”。即便到了近代,胡汉民在1929年的《民事调解条例草案原则》的说明中,亦认为“中国夙重礼让,以涉讼公庭为耻,牙角细故,辄就乡里耆老,评其曲直,片言解纷,流为美谈”。在这种法律文化氛围之下,最终仍然进入司法提出诉讼的人,必定是抱着迫不得已与无可奈何的心理,但凡他有一丝其他的办法,是不愿意轻易涉讼的。一旦涉讼,求助公庭,那必然是心中充溢着极大的“不平”,一些学者将其称之为“冤抑”之感,徐忠明的研究认为,“冤”并非仅仅指被冤抑者遭遇别人冒犯、欺凌、摧残之类的外部伤害,也指由此造成的被冤抑者内心郁积,婉转不得排遣而引起的怨气和愤激,即精神遭受的压迫与扭曲;“抑”是指遭受他人的压迫而被扭曲之意,冤抑相连,更强化了“冤”的不得伸张。寺田浩明则认为,“冤”不是“无辜”的意思,而是“无端遭受不当之待遇”的含义,由于对方蛮不讲理的行径,自己从应有的“份”或地位陷入或沦落到一种被压抑的不正当状态,法官作为居中主持公道的主体,当然要惩治不法,使陷入冤屈、压抑状态的当事一方得以伸展,恢复到本应有的原初状态。通俗地讲,就是因遭遇不公而有“气”,正因为有冤抑的心理,有气在那里,不出不行,所以必须找到司法,对簿公庭,求得公道,以作为“气”的出口,恢复到应有的和谐状态。

    中国人在司法中的这种冤抑的心态,突出地表现在记录其诉求的“诉状”中。在留存的清代州县诉状中,当事人往往极力渲染自己的“冤抑”,常以“蚁民”描述自己的卑微,极力展示对方欺压的横暴以及自己不堪凌辱的惨状。在乾隆年间巴县的一份诉状中,原告说:“蚁弟正河自往耕田,被长荣等凶阻,纵子李心林,目无尊长,逞凶朋殴,掌伤正河两肋、胸膛,幸费孔芝救尚未殴毙。逆等恶威不息,听费正纲唆使,复至正河家打毁神龛家具,凶威莫故。”(《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以被告之凶威,衬托出原告之无辜、冤抑。也因为诉讼心态中的“气”,汪辉祖说司法审断,务必“酌理准情,剀切谕导,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最终要达到“是非判,意气平矣”。

    在近现代,类似的例证也比比皆是。民国四川的三台县,充满冤抑话语的诉状比比皆是,而且这种“冤抑”的陈述还区分多个层次,层层递进。如陈长宁整理的民国十八年乡民李太和的诉状,先是进行道德自夸,声称“民等务农朴儒,素无染非,团族近邻无不咸知可查”,极力表明自己的诚实、质朴与忠厚,自证为良民是告冤的基本条件。接着,诉状塑造被告的一贯恶劣品行,言被告谭氏在限满退佃时多加刁难,并不断挑起事端。之后,叙述被告怎样仗势欺人,原告屡屡隐忍,“因民田土毗连伊界,屡遭凌辱,隐忍畏恶不敢言”,被告的恶行继续发展。最后,将冤情放大,突出原告受凌辱而无力反抗,甚至陷入生死攸关的处境,“一家十口,嗷嗷待哺”,以其惨状,反照被告的凶恶。这类诉状当然包含了话语修辞的因素,所谓的“欺凌”恐怕也不无夸张,但在纠纷中,起诉人所遭受的冤抑,心中郁积的气愤,不难想见。

    在陕甘宁边区司法中同样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冤抑心理。吴堡县1944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曾记述了一个法律案例:是年秋,一个叫王鸿标的农民提起诉讼,因他吃其弟王鸿元家枣,被王鸿元之妻宋氏出言不逊阻止,所以王鸿标提出要分养老产——枣林地。经司法人员讯明事实,劝说王鸿标不要无理争执,但王鸿标说:“不是为了一块枣林地为他们太强恶语伤人,受不下气”。所以司法人员知道了他为了一口气,就劝说王该弟媳宋氏应给道歉,因之宋氏给道歉消气,王鸿标说:“早有这话,认的咱是同胞弟兄,连乡上也不要去,就解决了,快相跟回吧,地我不要了。”在绥德县薛张氏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薛仍上诉不止,林伯渠在批复中就说:法院再审判决时对的,薛仍坚持要法院传讯薛应贵来延,不让他过安然日子,显系不是对事而是“赌气”。这说明当地群众中有“为了一口气,舍出十亩地”的性格特征,司法机关的处理如果适应于这一特征,在司法调解后双方就能平息了,真正起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这些事例,都说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染下,进入司法场域的人,他首先不是一种权利意识,而是冤抑的心态,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胸中郁积了不平之气,只有“这口气”没有出来,他就难以舒畅,司法判决不被接受,社会的关系也难以和谐。

    司法制度如何面对冤抑心态

    现代法律是一套基于权利体系而建构起来的制度,它通过为各种权利划定边界、作出救济,进而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司法活动,就是通过对这一套法律制度的适用,依照一定的程序,分配权责,解决纠纷。司法只能统一、规范地适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而难以一一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状,再要求考虑千差万别的诉讼心态,更是几乎“不可能的任务”。就现代法学的知识系统而言,这样的理解当然不错,但面对中国人特有的诉讼心态,我们还是有必要继续深入思考,我们是否应该,以及又该如何设计一套更为合理的司法制度。

    在理想的层面,我们当然希望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能够拥有更多的权利意识,摒弃似乎不合时宜的“冤抑”心态,但在这一目标无法一蹴而就,冤抑心态仍然频频出现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考虑该有怎样的司法制度,来适应这一状况。在更大的意义上,司法不止是一次性地解决具体的纠纷,更希望通过纠纷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给社会正面的导向,这些目标的实现,同样要求体察人们的观念、情感,在形式化的司法中,更好地运用“实践理性”,适度地融入“情理”,尽力地达至“情法两平”。

    司法当然不能全然随“当事人之心”所欲,而首先要依照程序与法律进行裁断,但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适度考虑如何帮助消除求助于司法的人们的冤抑,如何有助于消除诉讼人郁积之“气”,而不是简单地适用形式化的法律,更不能“气上加气”、“火上浇油”。司法需要以体察人情的方式,解法释理,平息纷争。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类的案件中,涉讼双方往往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在裁判中融情入理,通过调解与审判等多种方式化解当事人的冤抑,才可能更好地解决纷争、促进和谐。

    司法需要设身处地、“情景化”地理解当事人的法律观与正义观,必须认识他们所理解的“公道”的真正意义,尽量给出他们所能接受的公平裁判,照顾到地方性的风俗、习惯,以及特有的文化性格,依法作出更符合实际的裁判。这当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的不仅是对法律的全面掌握,更需要透彻地理解“情理”,在反复的司法实践中形成“技艺理性”,优化个案裁判中的说理艺术,以达到使裁判口服、心服的效果。

    不过,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渗入,传统社会相对一元化的文化传统已经不再。在现代社会的多元处境中,人们的身份是多重的,而在多种相互冲突的传统或习俗中,如没有合理的评判标准,人们将无所适从,司法更难以分辨。因此,法官对“情理”等类似法外因素的考量,对“地方化”正义观的参照,必须通过一种体制化、规范化的方式进入,遵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既防止司法的恣意,又能够在法治的基础上入情入理,更好地抚平当事人的心结,促进以及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公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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