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新年伊始,改革春风就十分强劲。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工作规则,决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6个专项小组。会议提出:“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科学实施,坚定不移朝着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前进。”由此,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而且进入了实施阶段。
面临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我们是否真正做好了思想准备?我们的观念是否能够适应改革的需要,跟上改革的步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单位、干部对三中全会精神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关联性、系统性估计不足;有的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现实中,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就司法体制改革而言,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恐怕就非个别现象。客观上讲,司法领域,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已呼吁多年,期待也非常高。而三中全会《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安排,某种程度上仍然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期。如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法院内部改革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这就都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开阔思路,需要我们转变观念,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央决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顺应改革大潮,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者、促进派,而非改革的“骑墙派”、“逍遥派”,更不能成为改革的阻力。
再者,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就是一种革命,是一种权力格局和利益分配的调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对利益关系的触及将越来越深,对此要有足够思想准备”。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将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那种认为改革可能与己无关,可以置身事外的想法是不合时宜的,也是十分有害的,亟待转变。再如司法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核心就在于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各个主体的职能、职责、职权进行优化配置,对行政管理权、审判监管权进行制约限制。这一改革毫无疑问将涉及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以及司法辅助人员。这就要求所有改革的利益攸关者,抛弃个人顾虑,抛弃个人利益考量,要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站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大局,站在推进司法体制向现代化、规范化迈进的角度,积极投身改革之中,包括对涉及自身的改革,要勇于改革、善于改革,做无须扬鞭自奋蹄的改革千里马。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是立足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进行部署的,要注意避免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倾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不断推进改革。
当然,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已经确定,即“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现在到2020年,也就不足6年时间,可谓时间紧、任务艰巨、时不我待。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就更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即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14年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将按“从易到难、先内后外”的工作思路渐次推开。当前工作重点:一是要做好统筹,既抓住重点也抓好面上,既抓好当前也抓好长远;二是抓好调研,加强对重大改革问题的调研,尽可能多听一听基层和一线声音,尽可能多接触第一手材料,做到重要情况心中有数,为全面深化改革打好基础,做好准备;三是围绕重点,制订好改革方案,主要完善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有职应有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的司法体制机制,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王韶华 作者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全国著名审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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