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构筑民警“不敢为”的纪律防线
明确职责分工和追究流程,细化责任追究范围,强化领导责任追究。近日,安徽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这个《办法》较之以往有何不同?带着问题,记者走访了安徽省公安厅和基层部分单位。
而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李建中说:“没有严肃的追究,教育就没有说服力,制度就没有执行力,监督制约就没有威慑力。一定要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构筑民警‘不敢为’的纪律防线。 ”
亮点一:新增设执法监督委员会
“过去各种执法过错追究散见于各种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这个《办法》对此进行了整合,最大的亮点是新设立了执法监督委员会,由行政一把手负责,整合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力量,明确了政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等内部监督部门以及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所承担的责任。”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朱潘杰介绍。
据悉,《办法》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附则等4章、28条,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几易其稿,先后下发各市和厅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后成文。
亮点二:媒体曝光案件跟踪倒查
记者翻看手头的一份《办法》,其中列举了必须追究的执法过错的15种情形,特别是加入了“在接处警中不作为、不勇为或行政管理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这一条,用一根“红线”为公安部“三项纪律”的执行做了注脚。
《办法》还新加入了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等8类案件实行跟踪倒查,确定是否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个《办法》较之以往监督范围有所扩大,流程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吴敦煌告诉记者,《办法》用了最多的篇幅阐释“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规定了执法部门检查、法制部门核查、执法监督委员会审定、纪检监察追责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流程,细之又细。
亮点三:监督前置改变事后追责
“《办法》对因执法过错追究单位领导干部责任这一块做了专门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基层带兵的人可以有针对性地防患于未然。 ”采访中,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局长徐贵对记者说。
变事后追责为事前事中监督,也是安徽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办法》的初衷。根据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该《办法》明确了5种追责情形,最低的处罚是“免职”。较之以往笼统、泛泛的追究领导责任,《办法》显然更具体。 (关清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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