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刑诉法实施一周年
为三个问题把脉
1月16日,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周年与检察工作发展座谈会”,邀请部分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代表对刑诉法实施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更新执法理念
刑诉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认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执法理念上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权保障意识增强。侦查监督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比以往更加重视和强化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二是制约意识增强。办案人员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加强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强化审查逮捕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制约。三是监督意识增强。主要体现为对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和纠正的力度加大。四是规范意识增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有很大提升。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提出,要继续推动刑诉法所倡导理念的落实。一要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二要把握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与公诉人身份的关系。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在执法理念方面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理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以及其他执行监督。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意识,主要体现在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保障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
高检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王军表示,随着刑诉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在开启下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还将面临观念更新的问题。一方面,要促使业已形成的正确观念进一步深化,以在司法政策和司法办案中得到进一步体现;另一方面,适应新形势需要,与时俱进接受新的观念。对于新理念,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加以运用,比如在理论研究上、舆论宣传中、政策指引中、解释和规范中、在具体个案指导中予以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应率先转变执法观念,并积极倡导和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顺应法律的修改,以正确的执法观念统揽并指导司法实践。
理性协调双重角色
刑诉法对逮捕条件予以规范化。不过,实践中对逮捕条件把握尚存在分歧。
对此,万春认为,对逮捕条件提出较高的证据要求具有客观必要性,应从严把握逮捕的证据要求,即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建议,在审查逮捕环节应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让辩护律师提出可以批捕、不批捕的建议,以供检察机关参考。可以探讨对部分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进行听证的问题,让检察官及时获得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提高批捕准确率。
检察机关既是办案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协调、处理好双重角色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检察机关应理性协调双重角色,正确处理好四方面关系:第一,处理好作为侦查办案机关与作为侦查活动监督机关的关系。作为侦查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活动,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作为侦查活动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准司法官角色,依法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第二,在审查起诉和起诉程序中,处理好“准司法官”与公诉人的关系。第三,在审判程序中,处理好追诉职能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既要依法履行指控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指挥。同时作为法律监督者,对庭审程序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第四,在诉讼全过程,处理好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陈瑞华认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驻监所检察官特定医疗调查权等权力,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司法机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重大,对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具有重要意义。
王军认为,要重点关注非法证据性质的界定,非法言词证据中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的把握标准,非法实物证据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界定,瑕疵证据、对有疑点的证据如何适用排除规则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可以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刑诉法新增规定。万春认为,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与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工作结合起来,以增强监督刚性。同时,对于侦查机关既不采纳建议也不依法回复意见的,视情况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以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要进一步研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不能有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的倾向,应当充分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这一诉讼决定行为与其之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的关系,更好地开展诉讼监督。”刘广三说。
关于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袁其国认为,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案情简单、争议较小、风险较小的案件办起,然后再探索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详见《人民检察》2014年第3期)
(金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