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6起违法违纪案件。这是近年来该院首次对外公开系统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通报说,近年来,部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不良影响。
近日,该院向全区法院印发了《关于对阿瓦提县乌鲁却勒法庭原副庭长收受贿赂等五起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和《关于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王向东、吴军违纪情况的通报》,体现了该院严厉整治“四风”、严格法院队伍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决心,向全区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敲响了规范司法行为、廉洁勤政为民的警钟。
该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纪律规定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纪律是法院领导干部廉洁司法的行为规范,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领导干部应在思想上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防止权力滥用,用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公布系统内6起违法违纪案件
1阿瓦提县乌鲁却勒法庭原副庭长收受贿赂
2009年8月,阿瓦提县乌鲁却勒法庭原副庭长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办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审原告找到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提出想在中院找熟人帮忙,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同意后,提出找人帮忙要花钱。当事人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交给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15000元,共计30000元。2011年7月,温宿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9月,阿瓦提县法院给予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行政开除处分。
2伊宁市法院法警违规参与经营活动收受贿赂
2011年6月,伊宁市人民法院法警曹世忠与他人合伙约定筹建混凝土加工搅拌厂。2011年8月,曹世忠接受被告人家属5万元请托,为其聘请律师、疏通关系,以达到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此事未果,曹世忠除向律师支付3000元代理费用外,将剩余47000元投入其加工搅拌厂。2013年11月,新源县人民法院认定曹世忠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年12月,伊宁市法院给予曹世忠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克州中院民庭原庭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2011年10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颜君隐瞒自己身份,违规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违规同双方代理人吃饭娱乐,由代理人支付差旅费。克州纪委给予颜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疏勒县牙甫泉法庭原庭长酒后驾驶警车肇事
2012年11月11日下午,疏勒县牙甫泉法庭原庭长艾合买提·居买在家饮酒后驾驶警车回法庭,途中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撞死横穿马路行人。疏勒县纪委给予艾合买提·居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疏勒县人大免去其疏勒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疏勒县法院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5奎屯市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2013年1月,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卢笃生在独任审理三起民事案件时,未对案情进一步了解即对三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造成民事判决与相关刑事判决发生矛盾冲突,致使刑事、民事生效判决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事件。2013年11月,奎屯市法院给予卢笃生行政警告处分。
6阿克苏市法院王向东、吴军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2013年4月至5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原纪检组组长吴军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等行为,严重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构成渎职错误。
阿克苏市法院在研究被告人取保候审申请时,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而是以碰头会形式决定了被告人取保候审重大事宜。王向东作为阿克苏市法院党组书记,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王向东等人研究取保候审重大问题、开具释放证明、执行释放、又逮捕被告人将其送回看守所继续接受审理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阿克苏地区纪委、阿克苏市纪委分别给予王向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吴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阿克苏地委决定,免去王向东阿克苏市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职务。(首席记者 王维 通讯员 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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