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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神圣的法院文化

2014-02-19 16:14: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祖力克

  社会文化是社会的软件,如果没有社会文化,社会将无法运行。社会文化是极具包容性、多元性的复杂系统,不同的文化体系相互依赖并相互作用,而这些文化体系之间的区分标准也具有多元性。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所讲的“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既提出了区分社会文化的重要标准,也为法院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法院文化作为一个文化体系存在于社会文化之中,并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积极的社会效果,必须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体现神圣性和高尚性。

  法院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中立地位和裁判性质,司法是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就必须树立法院的崇高地位,同时也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是仅靠法律本身就能够达到的,而是需要具备完美人格与高尚情操的法官将其落到实处。造就这样的法官,法院文化建设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神圣性的法院文化、具有崇高精神的法官操守、具有专业性的法官职业与具有权威性的法院地位之间良性互动,国家的权力才能正当行使,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我们的社会才能正常运行。

  在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法院的角色与地位、法官的权力与待遇同一些西方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影响不容忽视。中国的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不缺少吃苦精神,鲜活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是“人非圣贤”,我们不能苛求法官完全的无私和奉献。国情与国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这就需要一种文化氛围让法官感受到神圣与高尚,当面对社会现实与个人逆境时能感受到巨大的精神鼓舞力量,从而达到“门如市、心如水”的境界。

  建设具有神圣感和高尚感的法院文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有社会大环境为依托,又需要法院内部制度与措施配套。只有社会文化中的主流,明确司法性质,推崇法院地位,尊重人民法官,信任法律制度,法院文化中的神圣感与高尚感才能树立起来。但要建立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的认同感,法院文化的建设又是基础,包括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高超的司法水平,完善的司法制度,正确的对外宣传诸多方面。

  因此,法院必须从自身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各个方面入手,以制度促思想,以思想保制度,实施具有神圣性和高尚性的法院文化建设。

  首先,应树立对法律的崇拜意识。随着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们已经意识到,在我们国家的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下,法院与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判案,宪法和法律是具有至高地位的行为准则。这需要通过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法官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在这些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有了对法律的崇拜感,法院文化就具备了体现神圣性与高尚性的思想基础。

  其次,应树立对法律职业的敬业精神。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远远高于许多其他职业。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人们将其认为是公平的代言人,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在操守上应无可指责。为此,世界各国都规定或形成了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实施办法。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虽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其监督与落实的任务依然艰巨,只有不折不扣地将其落到实处,我们的法官职业才能成为“志业”,法院文化才具有体现神圣性与高尚性的组织基础。

  再次,提倡崇尚研究的作风。法院一直在强调提高法官素质,这不是吸收硕士、博士进入法院工作就能达到的目标,而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法院现在都重视学术研讨和调研工作,学者型法官、学习型法院也受到极大关注,但整体上并未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这固然有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并非绝大多数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都意识到学术研究与法理探讨在实际审判工作、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地位。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应是理论与实践完美统一的过程,高超的审判水平来源于深厚的学理探索和丰富的审判实践,成为学者型法官应是每一位法官的追求。这是法院文化的神圣性与高尚性建设的作风保障。

  最后,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近年来,法院很重视对外宣传和内部宣传,这为法院文化建设创造了很好的舆论氛围,既有利于社会对法院的监督与认同,减少外部评价与内部工作之间的落差,也有利于法院完善内部建设,互相借鉴经验,成为建设具有神圣性与高尚性的法院文化的舆论保障。

  法院文化建设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我深信,法官们的誓言:“持正义之天平,挥法律之利剑,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不仅时常在耳边回荡,激情在心中涌动,那种神圣正是我们建设法院文化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