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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水内地与港澳律所联营

2014-02-19 08:31: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将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及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目前,广东省司法厅正在抓紧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实施细则,不久将正式对外公布实施。此举将让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不用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可以享用“一条龙”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科长朱雪峰透露,广东省司法厅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方式的新开放措施,于2013年向司法部报送《关于提请审议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和《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的请示》。目前,上述申请已获司法部批准。

    据悉,司法部批准的试点方案中要求,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条件包括成立满3年、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派驻律师的条件须为执业满3年,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在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允许已获准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其他省(区、市)的律师事务所参与试点。

    在试点期间,内地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和执业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内地法律顾问除向被派驻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在派驻期间可以内地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应提请所在的内地律所与香港律所合作承办。

    根据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方案要求,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试点方案提出,参加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参与联营。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业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上述原则分工协作、合作办理。

    此外,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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