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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艺术——读《法学方法论》有感

2014-02-18 13:3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吴丽颖 刘金莲

  近日,我读了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撰写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感触颇深。他从事司法工作几十年,参与判案众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法学方法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回答了“怎样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分析深刻透彻,阐述精辟入理。

  杨先生指出法律适用的重要性,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作出合理、恰当的解释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在引论中,作者举“诽韩案”为例,进行了论证。某作者在刊物发表文章,称韩愈为人不脱风流才子的怪习气,曾染风流病,又误信方士所言,吞服丹药,导致硫磺中毒而亡。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对此文不满,以“诽谤死人罪”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两审,最终判决韩愈后裔胜诉。其根据是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诽谤死人罪”,该死人直系血亲有告诉权。但台湾“民法”未规定直系血亲代数的限制。这个判决在当时曾引起学术界极大的震撼,被指为“文字狱”。作者认为,法官在承办此案件时应将“直系血亲”分为两类,一为“法律上的直系血亲”,有代数上的限制,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二为“观念上的直系血亲”无代数上的限制,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韩愈后裔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杨先生指出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如法官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将会裁判不公。

  杨先生在论及 “恶法亦法”时,指出当恶法尚未达到不能忍受的程度时,为了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官进行的司法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识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历史上曾出现过“概念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之争,杨先生辟专题讨论了这两大流派。他指出“概念法学”奉守“法律万能主义”,认为法律完美无缺,法典一经制定无需解释,法官识法只不过是“法律严格之复印”。而“自由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存在着缺陷和漏洞,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应作三段论式的逻辑推论,而且应在法律出现漏洞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完善发展法律体系。在比较两者的利弊之后,杨先生倾向于“自由主义法学”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立法者立法技术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以及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法律漏洞不可避免。当出现漏洞时,法官理应作出法律解释以正确识法。在本书中,杨先生具体介绍了九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社会学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漏洞补充。

  我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感受到识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在理论上,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律漏洞,运用智慧,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艺术。根据现代法理“法官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拒绝裁判”,同时又要求法官“依法判案”,这就会发生当出现法律缺陷或法律漏洞时,法官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方面他不得拒绝司法,必须依法裁决,另一方面他又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时,我认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或适用法律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技术。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在理论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也深感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例如,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针对同样的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出现了两种相矛盾的规定。这种矛盾根源于我国《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接受,且没有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兼容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遇到此类合同当事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时,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调和合同法规定中的矛盾,作出裁判。笔者认为,由于默示预期违约只是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如果仅以此便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并会对社会交易的稳定性产生危害。因此,应对法律做限缩解释,仅承认一方当事人的中止履行权而不立即赋予其合同解除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稳定。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现实,法官运用已存的法理功底,准确而公平的解释法律,裁判案件,是法律适用的艺术,也是相当重要的工作。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