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10·28”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民警胡平醉酒持枪故意杀人一案今天作出了一审判决。为此,记者连线采访了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发坚。
问:对于这起全社会关注的公安民警枪杀孕妇案件,法院在庭审后仅仅4天就作出了一审判决,为此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们受理案件后,认真进行了阅卷并要求公诉机关全面提供证据材料,在庭前还组织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庭审重点。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了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全面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能够及时作出判决。
问:这起案件,法院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做了哪些扎实的工作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充分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对本案作定罪量刑的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均依法说明理由,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这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问:原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了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共7万多元,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123万余元,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的,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因此,我们不支持原告人提出的上述三个项目的赔偿请求,只支持属于物质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经计算只有人民币73324.1元。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