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作为2007年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创新举措,到目前为止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和发展,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够规范等问题。深化检务督察工作亟须厘清相关问题。
检务督察机构与自身队伍建设
推进检务督察工作需要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目前,全国除少数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外,检务督察工作多数由纪检监察人员兼职。有的院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有的院由政工、办公室等牵头负责检务督察,总的来说形式不一。笔者认为,检务督察本身源于纪检监察中的执法监察,依托或挂靠纪检监察有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但由于纪检监察本来就人员少、事务多,很难顾及检务督察工作,特别是纪检监察有限的人员配备中缺少检察专业人员,难以承担执法办案监督职责。所以,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和队伍。
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须配备精通检察业务的人员,妥善解决检务督察工作的专业化问题,以配备专职人员实现督察工作的最大功效。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全院一盘棋的大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明确各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和业务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协同检务督察部门开展联合专项督察,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
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同属检察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部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理顺各自的职责和相互关系,是有效开展和深入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前提。
首先,监督的权限和内容不同。高检院2007年印发的《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责令纠正、现场处置、提出整改建议三项职权。纪检监察具有“受理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受理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等职责。从权限程序看,检务督察发现督察对象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纪检监察调查处理。
其次,监督的对象和重点不同。检务督察以执法办案中的检容检风检纪为直接监督对象,以促进检察权正当行使作为监督工作的核心目标,以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纪。纪检监察则以一套完整的纪律标准和程序体系为依据,其监督的立足点是对人的监督,在监督职能上以存在违法违纪和执法过错为限。
第三,监督的阶段和方式不同。检务督察侧重于事前、事中发现和纠正问题;纪检监察侧重于事前预防教育,事后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检务督察主要采取现场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落实;纪检监察主要通过廉政教育、制定制度、查处案件等形式,实现工作职能。
检务督察与其他相关部门
检务督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也需要理顺。
检务督察与办公室、政工部门的关系。三者均负有对检令政令、重大检务活动的监督职责。但前者工作的重点在于检察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主要通过跟踪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确保检察权正确运行。后两者工作的重点在于确保检察工作规范、高效、有序,一般采取督交办、转办、催办等方式,推进检令政令等的贯彻执行。检务督察在督察中发现问题,可以督察建议、纠正通知等形式加以处置。办公室、政工部门在交办督办工作中发现问题,只能通过检察长指令来纠正。所以,相对交办督办,检务督察更深入更全面,应特别注意加强两者在确保检令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方面的协同配合。
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关系。2011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陆续设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它是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其监督职能主要定位于案件质量的评查分析和执法不当线索的收集提供。为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专设检务督察端口,以便检务督察部门自行发现监督线索。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分工关系是: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执法办案情况信息的监管者,是内部监督线索的重要发现与提供者。检务督察负责对线索信息的深入调查和现场纠察,是对内部监督的深化与纠错。
检务督察与办案部门的关系。检务督察与办案部门侧重点不同,但目标一致。办案部门在承担办案任务的同时,兼负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制约确保办案质量的职责。而检务督察以开展执法办案同步监督为专职,目的在于发挥全程预警作用,确保办案质量。检务督察与办案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检务督察开展督察工作应充分尊重办案部门的独立地位,不能干扰正常执法办案,对于发现的问题,除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外,一般通过督察意见的方式要求办案部门加强自我纠正和工作改进。检务督察与办案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对执法办案中的倾向性和争议性问题,应及时统一认识,以利于相互促进工作,不断提升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作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王育君 杨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