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锐
立法或可采取倡导性规则,鼓励受益者给实惠者一定奖励。如此既不会将好人好事完全庸俗化,也可以减少好人“杯具”的产生,避免“善贱伤心”。
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市民陈泉元到银行取款3000元,柜员却给了他3万元,他当场归还了多余的2.7万元。可陈先生回家后,不少朋友同事说他“苕”,多少该索要点报酬。昨日,他为此来到银行,却只要到了一个团购价为6.5元的水杯。
柜员多给了巨款,难免勾起人们原始的贪婪冲动,陈先生却立即作出了主动归还的善举,值得推崇。面对如此善举,银行只是给了一个水杯。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未免显得小家子气,更有着“杯具”色彩的戏谑味道。
然而,正如银行经理所说的,“归还银行多给的钱,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法律义务和底线。”的确,在现行法上,这笔钱将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向陈先生主张要回。
另一方面,陈先生的善举能够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有权向银行主张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钱是当场归还的,自然并没有因归还发生任何费用。因此,在法律上,银行方并没有义务向陈先生给付任何奖赏。
也许对银行而言,有着录像等证据,陈先生的主动归还只是为他省去了追回损失的麻烦。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多数遗失物、遗忘物的失主并没有证据,而摆在拾得者面前就只剩下一个单纯的道德考题。
归还虽然“有德”,但意味着很可能一无所获;而拒绝承认,虽然“无德”,但只要对方拿不出足够证据,也不能拿自己如何。即使刑法上对严重的拒不交还行为制定了侵占罪,但这只是自诉案件,需要失主自行寻找证据,这无疑让该罪形同虚设,实践中也是鲜有定罪。
不得不说,现行法中没有对善行的激励规则,不利于鼓励好人好事。虽然物质奖励并不是善行的唯一动因,但这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道德天平。在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调整好人好事中的法律关系,让善行得到激励。
目前而言,立法或可采取倡导性规则,鼓励受益者给实惠者一定奖励。仅就遗失物而言,还可规定给拾得人相应奖励或“谢酬”。如此既不会将好人好事完全庸俗化,也可以减少好人“杯具”的产生,避免“善贱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