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信息库让漏罪漏犯无所遁形
山东费县:三年追诉漏犯149人漏罪163件
“近年来,我院牢固树立监督意识,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构建了追诉备案信息库,及时发现追诉目标,追诉漏犯漏罪取得新成效,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公诉科长郝晓霞对记者说。
据了解,追诉是针对侦查机关漏报已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追诉对象往往隐藏较深,难以发现,如何发现案源就成为追诉工作的关键环节,对此该院从2011年起,建立三类信息库,让漏罪漏犯无所遁形。
建立追诉备案信息库。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将发现的漏犯案件统一登记,并且在材料信息登记时,要详细注明被追诉人的基本情况、涉案罪名、犯罪情节等内容,通过信息库加强管理,一旦发现漏犯等情况,随时调取信息库资料,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该院积极构建“另案处理”人员材料信息库。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文书中注明“在逃”或“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统一登记,并具体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查清人员在逃是否真正属实,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情况说明理由,说明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已经接受处理,并统一制作侦查卷宗,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漏管现象的发生。2013年5月,该院在审查一起抢劫、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马万里注明为“另案处理”,承办检察官在查明马万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理由,并督促公安机关进行抓捕,最终马万里被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1万元。
该院还建立了已决案件材料信息库,对已经明确决定予以追诉的案件材料,统一登记,建立已决案件材料信息库。每季度对已决案件材料信息库中的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审查已决案件中的被追诉人是否已经到案。对审查中发现的仍未到案人员,重新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通知书,及时督促公安机追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自2011年以来,该院共追诉漏犯149人,追诉漏罪163件,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82人。
(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王守兵 董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