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德凯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向公众表明,知假买假者也可依法得到十倍赔偿,否定了以往有的地方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这一身份之外的做法,从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取得了一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对于知假买假,向来各地法院的态度各有不同,有支持其诉求的,也有直接以其“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而驳回的。但无论是民间还是司法界,对专业打假行为的认识都大多停留在“动机论”阶段,甚至有激进者称其敲诈勒索。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购买者对部分商品知假买假主张权利进行支持,无疑从统一司法口径上打开了一道关口,对“动机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而现在又以发布案例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适用进行强调,已经在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统一摒弃了“动机论”,司法也真正地与消法的立法意图取得了一致。
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消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在法条上虽有不足,但也基本考虑到了各方面情况。事实上,将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将“职业打假人”作为司法过程中的“单一主体”,更是个别基层法院在司法中的臆造。在法律中,并无“职业打假人”这一法律身份,作为消费者监督的一种特殊人群,仍然属于消费者范畴,而非独立法律身份。以其“不是消费者”进行排除,对动机的考量显然超越了事实本身。
在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论点中,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即消费者和生产销售者之间,法律不能偏向某一方。这种论点一方面固然也是“动机论”作祟,而另一方面则是对消法的立法意图认识不到位。从法律的平衡角度来说,立法时要考虑双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力量对比,消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倾向于消费者,以抵消双方的实际力量对比,通过法律产生真正的平衡,这才是法律平衡的基本思想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其制定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终极目标是因法律的规范实现无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注重立法的目的所在。知假买假在法律上应当归属于消费者监督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方式属于主动监督,而非被动补救。因此,摒弃对相关法律过程中的“动机论”,对这种主动监督行为进行支持有利于实现消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减少假冒伪劣现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