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理论频道> 理论联播

完善司法拍卖机制 提高强制执行实效

2014-02-13 10:48: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完善司法拍卖机制 提高强制执行实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拍卖是一种主体特定、内容特定的公法行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被查封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变价,从而全部或部分实现相关权利人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既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兑现的关键措施。为了准确把握司法拍卖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更好地提升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效,促进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对三年来浦东法院执行案件司法拍卖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司法拍卖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拍卖成交金额大,效果明显。得益于不动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司法拍卖的成交金额也水涨船高。三年来,执行案件累计涉拍卖1062件,已拍卖处理686件,累计成交金额达11.56亿元,案均168万元,通过司法拍卖全部或部分实现债权的案件占全部涉拍卖执行案件的54%,以拍卖促履行效果明显。

  2.不动产拍卖比例高,逐年上升。随着不动产保值增值效应的增强,作为家庭或企业重大资产的不动产在强制执行中地位越发凸显。2011年至2013年,司法拍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比重逐年上升,分别为69.6%、73.7%和77.6%。不动产拍卖在全部拍卖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而动产拍卖的比例逐年下降。

  3.拍卖有效促进执行,撤拍比例较高。许多案件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因各种原因不按期履行义务,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感受到执行的威慑力,被迫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从而撤回拍卖的情况较多。三年来,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撤拍的比例分别为44.96%、40.7%、36.17%,撤拍数量占移送拍卖案件数量的四成左右。

  4.一拍成交率偏低,拍卖成本较高。相对来讲,公众对司法拍卖情况并不熟悉,参与竞拍人数相对较少,而竞拍人又往往对司法拍卖价格存在较低的心理期望值,使得拍卖成交情况并不理想。从实际情况来看,三年来,动产一拍成交率年均30%左右,而不动产拍卖一拍成交率平均不到20%,往往要经过二拍甚至三拍方能成交。而一次流拍后再次拍卖需要重新确定拍卖底价,既增加了执行成本,也不利于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

  二、影响司法拍卖效果的问题及原因

  1.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合理问题。部分评估机构评估手续不规范、不合理,使得评估价格偏高,抑制了市场参与司法拍卖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司法拍卖目的实现。同时,存在评估、拍卖费用收取标准不合理的状况,这既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负担,也提高了执行成本。

  2.房产中介利用拍卖非法牟利问题。部分房产中介利用司法拍卖程序上的漏洞,与他人串通合谋,虚构委托关系参与竞拍,再加价销售谋取巨额价差;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发布虚假消息,对外谎称有内部关系,骗取中介费用;甚至通过司法拍卖偷逃税款,严重扰乱了司法委托拍卖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3.被执行人制造执行障碍问题。部分被执行人在获知房屋被拍卖成交前,将拍卖房屋出租给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或者残障人士,同时设定较长的租赁期限,甚至设立虚假租赁合同,设置房屋清场障碍,既严重影响竞买人的竞拍积极性,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部分被执行人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拒不搬出,甚至在清场时纠集社会人员对抗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4.公众参与司法拍卖不便问题。由于司法拍卖的特殊性,公众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作充分的调查,只能通过报纸、网站获得有限信息。同时,司法拍卖信息在特定报刊、网站上发布,信息渠道相对狭窄,导致公众普遍对司法拍卖信息缺乏了解,出于对竞买风险的考虑,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拍卖的几率,导致司法拍卖流拍数量较高而溢价率较低。

  三、提升司法拍卖实效的相关对策

  1.完善对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价机制。建议负责执行的法院围绕评估拍卖资质和收费、拍卖成交情况、当事人对评估和拍卖价格的异议等,逐步建立对司法拍卖机构的评价机制,综合评价其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整体表现。同时,逐步探索建立评估拍卖机构黑名单,对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限制其参与司法拍卖;对该类评估拍卖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主管和监管部门反馈。

  2.强化司法拍卖监督。拍卖程序启动后,负责执行的法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竞买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事先严格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准予参加拍卖;拍卖时,法院应当派员到场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出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扰乱拍卖秩序、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暗箱操作谋取非法利益和其他利益方控场等问题;拍卖成交后,应监督拍卖价款的支付情况,确保拍卖价款及时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3.严格司法拍卖工作流程。评估拍卖工作具有极强的程序要求,执行法官应树立高度的程序合法性意识,加强评估拍卖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司法评估拍卖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强化拍卖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均手续完备、不留瑕疵,防止程序不完备,彻底避免案件“带病”评估、拍卖。

  4.探索实行网络拍卖。网络拍卖可以有效避免委托拍卖中可能存在的拍卖佣金较高抬高竞价成本、易发生暗箱操作、关联交易等问题,还能有效克服当前委托拍卖信息渠道狭窄、参与竞拍不易的弊端,能最大限度地拓宽公众参与司法拍卖的渠道。建议把握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化趋势,开展网络拍卖的可行性研究,结合地区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实施网络拍卖,以发挥网络拍卖在成交率、溢价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以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

  (课题组成员:戴玉龙 郑 岗 陈莹峰)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江苏:司法拍卖筑起“网上隔离墙”
·河南省将尝试淘宝司法拍卖
·江苏81个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河北高院力推网络司法拍卖实现资产升值
·河北法院推网络司法拍卖 有效防止腐败滋生
·[视频]中山首尝广东网络司法拍卖“头啖汤”

·[视频]中山首尝广东网络司法拍卖“头啖汤”
·江苏镇江开通首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重庆改革司法拍卖评估收费模式
·四川成都司法拍卖统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
·浙江98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阳光司法下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