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王锡怀
春节前,回乡下的老家,在车上遇见陈某,她笑容满面地对我说:“王法官,还是你们法官的话管用,自那以后,他真的没再醉酒了,对我也好多了,真是太感谢您了!”
陈某系我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1994年3月,陈某与倪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2007起,倪某酷爱喝酒,且经常喝醉,醉酒后就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经亲戚、朋友多次劝解,倪某依旧恶习不改。2009年10月,陈某将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倪某离婚。
通知双方到法庭调解时,陈某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并表示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不会和倪某共同生活。倪某则不同意离婚,并请求陈某再给自己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而陈某认为已经给了倪某多次机会,但倪某仍然我行我素,她已不相信倪某的承诺。
经过向原、被告了解情况后,我发现陈某与倪某之间并没有其他矛盾,双方产生隔阂的唯一根源便是倪某醉酒后骂人、打人。我感觉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倪某改正酗酒的毛病,友善对待妻子,双方是能和睦相处的。
在向倪某做调解工作时,我从感情、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入手,通过以情感人、以真情呼唤倪某的良知,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经过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倪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良行为给妻子精神和肉体造成的伤害,表示下决心改正自己打人、骂人的恶习,保证节制饮酒,不再酒后滋事。
被告的思想工作已经做通,接下来,最关键的是如何让原告“再放被告一马”的问题。调解中,我从爱情、家庭、孩子等角度对陈某进行思想疏导,劝其不妨再给对方一些时间,让各自的心态和头脑都冷静一些,或许事态会是柳暗花明;试想,如果十多年的夫妻分了手,另寻一半,就能较之现在的身边人幸福吗?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大半天苦口婆心的调解劝说,陈某终于同意再给倪某一次机会。倪某当庭立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醉酒,不再辱骂和殴打妻子。陈某拿到倪某立下的“军令状”后,自愿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起诉。
多年来的办案实践让我体会到,当夫妻间发生纠纷闹到离婚的地步时,双方之间往往是已不再信任对方,也为此身心疲惫。此时,他或她最需要有一个热心、公正、能信任的人来帮助他们解开彼此心中的疙瘩。因而,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用热心、诚心和耐心拉近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要突出“情”、“感”,要在教育感化中寻找当事人之间的症结,从而对症下药促成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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