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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良好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2014-02-12 14:57: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赵 霞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与律师是其中的两个重要群体。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方面的原因,两者理应形成一种彼此尊重、相对独立、平等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然而,有的律师基于各种原因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使得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形成了两者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这种非正常关系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通过对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表现形式的分析,探寻造成两者非正常关系的成因,进而提出规范两者关系的途径。

  一、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表现形式

  1.开放型非正常关系。开放型非正常关系指法官与律师在不同场合公开进行直接的非正常交往。如律师宴请法官唱歌、按摩、打牌、旅游等,或者律师指使当事人或受当事人之托向法官直接送钱、送物。

  2.隐蔽型非正常关系。隐蔽型非正常关系指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非正常交往是间接的、隐蔽的,其外在表现形式并无不当。

  3.捆绑型非正常关系。捆绑型非正常关系指法官与律师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非正常交往。如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法官与律师合资办公司,部分法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

  4.互贬型非正常关系。互贬型非正常关系指法官与律师间在工作中互不尊重、互不合作的情形。如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律师的陈述、发言,甚至训斥、奚落、故意刁难律师等。同时,有的律师以向法官请吃、送礼等为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等据为己有,让法官背黑锅;有的律师代理案件败诉后,造谣法官受贿、业务能力低。

  二、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形成的原因

  1.部分法官的职业道德缺失、沦丧。有的法官是在从事法官职业之初就没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有的法官是在从业过程中,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职业道德逐渐沦丧,将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变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2.部分律师职业道德差、业务能力低。部分律师不是把时间和精力放在研究案情、适用法律上,而是潜心于拉关系、走门路,对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利益也无原则的加以承诺。为了打赢官司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腐蚀、拉拢法官。

  3.部分法官心理失衡、心存侥幸。法官和律师基本上具有同样的法律学习背景,而且从事法官职业还要经过严格的公务员考试,但两者收入差距之大,使部分法官心理失去平衡,突破各种制度约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与律师“合谋”获取私利。

  4.部分律师职业定位出现偏差。律师职业的首要职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其次才是获取服务报酬。但部分律师却本末倒置,将获取报酬、追逐利益最大化放在了首位。

  导致法官与律师存在非正常关系的外因主要有:

  1.体制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化管理,造成法官个人发展空间有限、职级低待遇差、职业风险高,不能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激情和培养法官职业的尊荣感。

  2.机制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法院存在管理方法、管理措施、管理内容等相对滞后、不尽科学合理的情形,还存在对已有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不敢管理,不会管理的现象,使管理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官与律师进行“权钱交易”有了可趁之机。另一方面,法官与律师之间未能建立规范、顺畅的沟通机制,为得到相应的配合,有的律师会采取非正常交往方式。

  3.社会风气方面的原因。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进行的“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调查中,有77%的律师认为律师行贿法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风气”不好。法官也认为律师行贿法官的现象有当事人、律师、法官多方面的因素,并没有把行贿的主要责任归咎于律师。

  三、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加强各自职业道德修养,筑牢有利于促进法官和律师建立正常规范关系的内心认知

  1.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法官、律师加强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端正权与法、权与钱、权与情的关系,增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的能力。

  2.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培养各自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采取正面宣传和反面教育等各种形式,提高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非正常关系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树立维护司法廉洁的社会责任感。

  3.培养从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建议将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等纳入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必修课目和司法考试内容中,使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从最初接触法律就养成对法律的信仰,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完善各种管理机制,创建有利于促进法官和律师建立正常规范关系的外部条件

  1.健全完善“不能为”的预防机制,确保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一是扩大监督渠道,在坚持现有的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等监督外,还要发挥律师之间互相监督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法官与律师两个群体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两者发生和建立非正常关系重要环节的监控。三是健全完善与法官有亲属关系的律师的执业限制制度。

  2.健全完善“不愿为”的保障、激励机制,确保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建议,一方面,建立适宜于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工资报酬,实行高薪养廉,加大法官的职业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使法官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保障相一致,真正建立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另一方面,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在选拔时除了职业技能外,首要考查的是职业道德、是否曾有与法官出现过非正常关系的行为、记录等,使律师倍加注意执业过程的规范、廉洁。

  3.健全完善“不必为”的沟通、交流机制,确保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打开前门才能关闭后门”。各地应通过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建立法官和律师定期与不定期的座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反馈信息制度、学术交流制度等,使律师与法官有正常的交流渠道,形成“不必为”的沟通、交流机制。

  4.健全完善“不敢为”的威慑、惩戒机制,确保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建议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告栏”,对执业过程中律师向法官行贿、法官单独会见所承办案件代理律师,以及法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等行为进行公告,达到一定情节的应列入“非正常关系黑名单”,对其执业过程从严监督,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照或开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厉的惩戒制度,加大律师与法官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和代价,形成“不敢为”的威慑、惩戒机制。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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