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类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近日,澄海区法院通过启动主动执行程序,顺利执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贵按照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笋赔偿款2.5万元。
2011年9月,陈某东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澄海区莲下镇莲阳大街行驶时碰撞到在路边行走的王某笋,造成其受伤。案件经澄海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后,判决陈某东应于2013年6月前赔偿王某笋经济损失5.9万多元,而陈某东驾驶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是他的父亲陈某贵,其应该对其中的5.2万多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某东父子还需再付还王某笋鉴定费16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东父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澄海区法院依法于2013年6月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澄海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主动执行程序,该程序是通过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由法院主动执行。案件判决生效后,由审判部门直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部门启动执行,免去了当事人在结案后需单独申请执行的麻烦。
该案立案执行后,澄海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即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陈某东、陈某贵的银行存款、股票、房地产、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五查”,但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东因犯抢劫罪在河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某贵经查长期外出到海南省等地捕鱼,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澄海区法院高度重视,要求穷尽一切办法解决这一执行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不能解决陈某东父子的赔偿问题,执行局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了解情况,和居委干部协调赔偿事宜,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陈某贵,要求其立即履行赔偿义务,回来处理本案。另一方面,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王某贵,消除其对执行工作的疑虑。2013年中秋节后,经陈某东父子所在的居委会干部反映,得知陈某贵已从外地回来后,澄海区法院多次组织其与王某笋协商赔偿事宜。经过执行局干警多番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魏雪琪 林燕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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