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于司机,而我只是乘车人,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为什么我所受到的伤害偏偏要自负责任?”现实中,许多法官常常会碰到这样的质疑。事实上,有些乘车人并不冤枉,而这类案例往往发生在以下五种情形:
——乘车人不戴安全帽。2012年11月19日,邹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等待出租车回家时,恰巧同学刘某驾驶摩托车从她身边经过,并提出反正顺路就搭邹某一段,邹某自然乐得方便。岂料,其间刘某遇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摩托车撞上路边花池,邹某因失去重心当即头部倒地受伤,且由于未戴安全帽导致受伤严重,不仅花去6万多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事故责任在于刘某,法院却判决邹某自负20%的损失。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2013年1月2日,居住在江西省兴国县的小唐搭乘小刘的小车前往汕头。途中,小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坐在副驾位置上的小唐由于未系安全带,在惯性的作用下,一头撞上了前挡风玻璃。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小刘和货车司机,但就小唐4万余元医疗费用和九级伤残等损失的赔偿,法院判令其自负20%。
——明知司机醉驾。2013年3月21日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的倩倩与一帮同事聚餐之后,见正下大雨,周围又没有出租车,而同事小吕又主动提出送其回家后,明知小吕喝了不少酒,但鉴于情况所迫且情意难却,便不由自主地上了车。岂料,走了不到2公里,小车重重地撞上了路中间的一棵大樟树,倩倩的双腿被硬生生地轧断。虽然小吕事后被认定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还因此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但倩倩也被判决自负10%的损失。
——明知司机无证。2013年5月24日中午,温某在广州市郊一位朋友家用餐时,接到丈夫打来电话,说3岁的儿子突发高烧,要求她赶紧回家,一同带儿子去医院诊治。温某当即心急如焚,可大家因都喝了酒,而不敢驾车送她,温某自己又不会驾车。恰在此时,主人17岁的儿子表示,自己虽没有驾照,但毕竟开过车,加之不是很远,让其驾车应该没什么问题。温某想也没想便同意了。可偏偏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温某为此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而法院让其自负10%。
——明知车辆超载。2013年10月11日,外出打工的阿琴回到赣州市,因天色太晚,已经没有了转乘回乡下老家的客车。正在她准备寻找旅馆住下之际,恰逢邻居周某驾驶一辆货车从身边经过。周某停车后,阿琴发现不仅驾驶室已超载一人,车斗上也装满了货物。由于回家心切,她毫不犹疑地攀上了车斗。谁知,途中货车发生侧翻,阿琴不仅被抛下车来,还被货物轧断了左腿及三根肋骨。更让她难于接受的是,不仅白白忍受了2个多月的痛苦,还被法院判令自负20%的损失。
那么,为什么上述对交通事故本身并无责任的乘车人,却会被判自负一定的损失呢?
首先,上述乘车人的相关行为违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上述乘车人明知司机醉驾、无证、超载,却不仅不加制止,反而斗胆冒险,明知应当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不得人货混装却熟视无睹,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上述乘车人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众所周知,不戴安全头盔、不使用安全带、人货混装,乘坐醉驾、无证、超载机动车,必然会增加搭乘者人身、财产的危险系数。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才明令禁止,可上述乘车人虽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本身无需担责,可针对损害结果而言,却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更何况不戴安全头盔、不使用安全带对伤害的加重有着直接的关联。
再次,上述乘车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部分“买单”。因为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