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任免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实践操作过程中,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任免,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
此外,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本级检察院检察长,也要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如201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出该自治区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此任命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该提请批准任命的议案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待审议。
焦洪昌说,在召开时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在人数要求上,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会议才能举行。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提出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高检院检察长提出以后交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所有进入会议审议的议案都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表决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焦洪昌告诉记者,在地方上,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举出的检察长人选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也是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是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的,不需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
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产生有何不同
记者查阅宪法和相关法律发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需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地方法院院长的产生只要经过选举程序即可,这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不同之处。法律为何作出如此规定?
焦洪昌告诉记者,在组织设置上,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体现在对人事权的享有上。法律规定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但是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有不适合担任职务的情形,也可行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不批准任命案的权力。
焦洪昌说,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实践看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批准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这个程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定,实质上带有真正的制约味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此外,焦洪昌还向记者说明了“提请”和“提名”的区别,他告诉记者,“提名”用于行政机关,如总理提名副总理。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人事任免工作更加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基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更多的是用“提请”。